損害賠償等
沙鹿簡易庭(民事),沙補字,107年度,95號
SDEV,107,沙補,95,201807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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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沙補字第95號
原   告 環視科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佳陽
訴訟代理人 謝志皇
上列受裁定人即原告與被告雲安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454,92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9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五日內補繳前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何世全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勝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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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環視科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雲安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