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沙補字第103號
原 告 劉正金
上列受裁定人即原告因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峯德
電器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4376號),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9,983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尚應補繳2,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
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前開裁判費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何世全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勝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