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沙補字第101號
原 告 柯家裕
上列受裁定人即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葉翎筠
發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7453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
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95,1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5,40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
4,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前開裁判費,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何世全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勝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