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橋頭簡易庭(民事),橋補字,107年度,324號
CDEV,107,橋補,324,201807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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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橋補字第324號
原   告 鄭丁元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聲請本院依督促程序對被告黃飛
學、王桂香發支付命令,經黃飛學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其
異議是否基於個人關係之抗辯不明),依法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參見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第1 項)。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0萬元(附帶請求利息部分,依第77條
之2 第2 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
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 ),應徵裁
判費3,200 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裁判費500 元,尚
應補繳2,7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9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謝濰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楊馥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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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