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橋頭簡易庭(民事),橋補字,107年度,213號
CDEV,107,橋補,213,201807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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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橋補字第213號
原   告 謝宏佳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王淳裕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28,426元,依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第436 條第2 項、第24
  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
  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被告王淳裕之最新戶
  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9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謝濰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楊馥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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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