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營簡字第53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鉅榮營造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楊鴻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陳靚嬬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
對於本院民國107年6月12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
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4,140元,尚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
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8 日
柳營簡易庭 法 官 曾仁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玉真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