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聲字,107年度,81號
PCEV,107,板聲,81,201807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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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聲字第81號
抗 告 人
即 相對人 林土城
上列抗告人與被抗告人盧鈴華間請求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抗告
人對於中華民國107 年6月7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應徵
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   日
          板橋簡易庭法 官 黃俊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林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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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