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聲字第81號
抗 告 人
即 相對人 林土城
上列抗告人與被抗告人盧鈴華間請求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抗告
人對於中華民國107 年6月7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應徵
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 日
板橋簡易庭法 官 黃俊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林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