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止執行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聲字,107年度,123號
PCEV,107,板聲,123,20180731,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聲字第123號
聲 請 人 陳威羽
相 對 人 鄭安哲
      杜明遠
      邱宏峻
上列聲請人就其與相對人鄭安哲等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聲請停
止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供擔保新臺幣參萬參仟元後,本院一○七年度司執字第六三七○八號強制執行事件之執行程序,於本院一○七年度板簡字第一四八○號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判決確定前應暫予停止。 理 由
一、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 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 訴,或對於法院依強制執行法第4 條第1 項第5 款之裁定提 起抗告時,法院依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一相當並確實擔保 ,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 項定 有明文。查:本件聲請人係以其經向本院提起107年度板簡字 第1480號債務人異議之訴等為理由,聲請裁定停止本院107 年度司執字第63708號強制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二、本院經調取該執行卷宗及本院107年度板簡字第1480號債務 人異議之訴等卷宗審究後,認為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並 審酌相對人因本件停止強制執行程序可能所受之損害即為其 聲請執行之債權額新臺幣33000元,爰酌定相當之擔保准許 之。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莊雅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1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