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7年度板簡字第976號
原 告 高正計程車客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秉楓
訴訟代理人 徐見明
被 告 袁偉晟
上列當事人間107年度板簡字第976號返還牌照等事件於中華民國
107年7月17日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107年7月17日下午4時30分
,在本院板橋簡易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李崇豪
法院書記官 莊雅萍
通 譯 劉曉芳
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將○○-○○○號營業小客車之行車執照壹枚及車牌貳面返還原告。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 判決。
二、原告主張:緣被告於民國(下同)106年11月29日向原告借 用小營客車○○-○○號牌照兩面、行照乙枚靠行營業,雙 方並簽立經營契約書,但被告並未依合約規定按期繳納管 理費用。雖經原告多次催繳並發出存證信函被告均置之不理 ,援依契約要求被告返還系爭車牌兩面及行車執照一枚等情 ,業據提出與其主張相符之新北市計程車客運業自備車輛參 與經營契約書、存證信函、新領牌照登記書等件各乙份為證 。被告受合法通知,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未提 出書狀答辯以供本院斟酌,自堪信原告主張之事實為實在。三、從而,原告依契約之約定請求被告返還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 行車執照一枚及車牌兩面,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四、本判決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 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 記 官 莊雅萍
法 官 李崇豪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7 日
書 記 官 莊雅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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