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107年度,344號
PCEV,107,板簡,344,201807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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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簡字第34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號8樓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陳念儀  住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4樓
           送達代收人 陳映蓁
           住同上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孫樹崙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 年6 月7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8,123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5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張淑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陳嬿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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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