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專利舉發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行專訴字,107年度,5號
IPCA,107,行專訴,5,201807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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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行政判決
107 年度行專訴字第5 號
原   告 張超 
訴訟代理人 陳韻如律師
複 代理人 陳怡衡律師
輔 佐 人 許月娥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洪淑敏
訴訟代理人 陳穎慧
 葉献全
參 加 人 芬蘭商聯合玻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Uniglass Engineering Oy)
代 表 人 龐帝馬爾科(MARCO PANTTI)
訴訟代理人 林志剛律師
複 代理人 廖文慈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發明專利舉發事件,原告不服經濟部於中華民國
106 年11月20日經訴字第10606311050 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
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 實
一、事實概要:
參加人以「加熱玻璃之方法和裝置」(下稱系爭專利)向被 告申請發明專利,經被告審查後准予專利。嗣原告對之提起 舉發,參加人提出系爭專利更正本。案經被告依該更正本審 查後作成「104 年11月18日及105 年8 月12日之更正事項, 准予更正」及「請求項1 至11舉發不成立」之審定。原告不 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決定駁回,原告仍然不服,遂向本 院提起行政訴訟,聲明原處分除更正部分外及訴願決定均撤 銷(起訴狀誤載為原處分及訴願決定均撤銷)。本院認因本 件判決之結果,將影響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故准 許參加人聲請獨立參加被告之訴訟。
二、原告聲明請求原處分除更正部分外及訴願決定均撤銷,並主 張如下:
(一)證據2 、3 或其分別與證據4 或5 之組合,可以證明系爭專 利請求項1 至6 不具進步性:
1.請求項l 之所有技術特徵已於組合證據2 、3 所揭露: 系爭專利請求項1 於前言部分所述技術特徵,完全與證據2 所揭之圖面及技術特徵相同,而請求項1 對下方加熱玻璃之



技術特徵,主要係「已自爐之外部吸取並由壓縮機加壓及加 熱之空氣吹於玻璃之下表面上」,其同樣為證據3 所揭露; 其中,證據3 圖面揭露有一壓縮機以及證據3 中說明書段落 [ 0013] 揭露「在本案例中,藉著閥門或流量調節器調節欲 鼓風進入該平行導管之空氣量以調節下對流加熱之寬度方向 輪廓,該閥門之數目係每一導管有一閥門。該下對流空氣業 已藉著該壓縮機經過該過濾器及一流量調節器送入一歧管, 由該歧管使氣流經過該閥門或調節器及預熱導管分佈至該對 流導管。該導管及可在火爐之縱向構成單一長U 型管,複數 該U 型管係並排在火爐之寬度方向。」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 項1 所述「已自爐外部所取及已由壓縮機加壓及已由位於爐 內的電阻器加熱之空氣吹於玻璃之下表面上」,故證據2 、 3 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 2.請求項l 之所有技術特徵已於組合證據2 、3 、4 所揭露: 證據4 與系爭專利及組合證據2 、3 為玻璃熱處理之相同或 相關技術領域,而系爭專利請求項1 於前言部分所述技術特 徵「玻璃之上表面由自爐內部吸入之空氣並加壓該熱空氣所 形成之熱空氣噴射,及再循環其回至玻璃之上表面加熱」, 已部分揭露於證據4 ;其中,證據4 圖面揭露有一送風機以 及證據4 中說明書第3 段第58至67行揭露指出「在閉合迴路 中進行空氣的循環;通過送風機從爐內B 區域取出的空氣經 由管路以及管路輸送到爐內C 區域、D 區域。」以及請求項 1 對下方加熱玻璃之技術特徵,同樣為證據4 所揭露;其中 ,證據4 圖面揭露有送風機以及證據4 中說明書第3 段第42 至57行指出「上輻射吸收體由送風機通過配管和上輻射吸收 體由送風機通過配管的冷卻空氣的流動被調整到所需的值。 …冷卻空氣通過管抽入的空氣。」可知具有通常知識者基於 申請時的通常知識及證據2 至4 所揭之先前技術,可促使其 轉用、置換、改變或組合該證據2 至4 所揭露之內容而構成 請求項1 之發明,故證據2 、3 、4 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 利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
3.系爭專利請求項l 之所有技術特徵已於組合證據2 、3 、5 所揭露:
證據5 揭露一板材加熱OVEN,其中圖二揭露教示之技術為上 、下爐皆有爐內空氣循環及上、下爐皆有取自爐外空氣的特 徵,故由證據5 所揭露之技術特徵,使具有通常知識者基於 申請時的通常知識,去結合證據2 、3 所揭之先前技術,可 促使其轉用、置換、改變或組合證據2 、3 、5 所揭露之內 容而構成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發明,故證據2 、3 、5 之組 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




4.請求項2 至6 不具進步性:
⑴請求項2 至6 為直接或間接依附於請求項l 之附屬項,其中 請求項l 之所有技術特徵已揭露於組合證據2 、3 或2 、3 、4 或2 、3 、5 所能輕易完成,而不具進步性。而請求項 2 所限定之技術特徵已於證據3 說明書段落[ 0010] 及圖面 所揭露:「下對流加熱元件分別在該火爐縱向包含導管,複 數導管係並排且亦設有孔口用於將對流空氣之射流排入這些 滾柱間之間隙(及亦可能朝向滾柱)。於所示案例中,下輻 射耐熱片係位於該對流鼓風導管之下,但亦可位於該導管之 間或可彼此形成一整體結構。這些導管亦可定位於耐熱片之 下,於此案例中,將經過該耐熱片間之間隙發生孔孔出操作 。為了預先加熱下對流加熱空氣,在該空氣抵達設有孔口之 對流加熱導管之前,該空氣係在該火爐內於導管中循環一段 距離,此段距離大體而言等於該火爐長度。」使得證據3 可 達到系爭專利請求項2 之功效,故組合證據2 、3 或2 、3 、4 或2 、3 、5 可證請求項2 不具進步性。又請求項3 係 依附於請求項2 ,其內容為「在吹氣於下面之期間中,以強 迫方式控制由電阻器加熱該下面,俾依一加熱輪廓之功率程 度加熱,及在加熱週期之其餘期間中,由熱元件控制電阻器 ,俾玻璃之溫度遵循一預定之加熱曲線。」請求項4 則係依 附於請求項1 至3 項之任一項,其內容為「吹氣於下面上在 加熱週期終止之前終止,並最大持續整個加熱週期之60% 。 」系爭專利之請求項5 係依附於請求項4 ,其內容為「在不 遲於加熱週期之80% 之時刻,終止吹氣於下面上。」此外, 請求項6 係依附於請求項4 ,其內容為「在自加熱開始時刻 之25-40%之時刻,開始吹氣於下面上。」基於請求項3 至6 僅為一般加熱週期之設定,不具有無法預期之功效,故組合 證據2 、3 或2 、3 、4 或2 、3 、5 可證請求項3 至6 不 具進步性。
(二)組合證據2 、3 或2 、3 、4 或2 、3 、5 足以證明系爭專 利請求項7 至11不具進步性:
1.請求項7 不具進步性:
請求項7 之所有技術特徵已於組合證據2 、3 或2 、3 、4 或2 、3 、5 所揭露。證據2 同樣揭露「該裝置包含一回火 爐,包含水平滾子安排用以攜帶玻璃並形成其一輸送機,一 上面回流管用以自回火爐內部吸取空氣,一加壓單位用以加 壓自回火爐內部吸取之空氣,及組件用以吹出加壓之空氣回 至玻璃之上表面」。證據4 同樣揭露「該裝置包含一回火爐 ,包含水平滾子安排用以攜帶玻璃並形成其一輸送機,一上 面回流管用以自回火爐內部吸取空氣,一加壓單位用以加壓



自回火爐內部吸取之空氣,及組件用以吹出加壓之空氣回至 玻璃之上表面」,證據5 則揭露「該裝置包含一回火爐,一 上面回流管用以自回火爐內部吸取空氣,一加壓單位用以加 壓自回火爐內部吸取之空氣,及組件用以吹出加壓之空氣回 至玻璃之上表面」。故組合證據2 、3 或2 、3 、4 或2 、 3 、5 可證請求項7 不具進步性。
2.請求項8 至11不具進步性:
請求項8 至10所限定「該裝置包含一控制單位」之技術特徵 ,為證據3 說明書段落[ 0015] 及圖面揭露有控制裝置21做 為控制,不具有無法預期之功效,故組合證據2 、3 或2 、 3 、4 或2 、3 、5 可證請求項8 至10不具進步性。另請求 項11所限定「該裝置包含一壓力槽,加壓之空氣自壓縮機輸 送至此,且加壓空氣自此輸送至玻璃之下表面上。」僅為習 知技術之附加,不具有無法預期之功效,故組合證據2 、3 或2 、3 、4 或2 、3 、5 可證請求項11不具進步性。(三)系爭專利欲解決的動機已於證據2 所揭露,且證據2 、3 之 組合為熟悉該項技藝者所能輕易完成,可證系爭專利不具進 步性:
1.系爭專利欲解決的問題:
系爭專利說明書第5 頁之先前技術指出「有關使用震盪滾子 爐加熱玻璃之一問題為玻璃之邊緣在開始加熱時易於向上彎 曲。由於爐中所用之陶瓷滾子,玻璃之下表面在加熱週期之 開始接受較之玻璃之上表面所接受之熱流為大之熱流,以致 於此。結果,玻璃之邊緣向上彎曲,同時玻璃之中間區域易 於遭受光學誤差;而且,玻璃加熱不均勻。當加熱選擇性玻 璃時,情況特別困難,因為選擇性玻璃反射熱輻射極強。… 」,故系爭專利主要欲解決的問題是「加熱玻璃邊緣易產生 向上彎曲之問題」。
2.證據2 欲解決的問題:
證據2 說明書第2 頁揭露:「玻璃邊緣在開始加熱的階段時 容易產生向上彎曲之問題,主要係由於在開始加熱循環的階 段時,爐中使用的陶瓷輥引起大量熱流流入玻璃的下表面」 等,故證據2 欲解決的問題亦係「加熱玻璃邊緣易產生向上 彎曲之問題」。而進步性之比對,應著重熟悉該項技術者可 自證據2 、3 之結構獲得何種技術性啟發,若僅以簡易的轉 用、置換、改變或組合,應不具進步性,且證據2 、3 亦未 排除系爭專利發明之教示、建議及動機,故系爭專利所欲解 決問題的動機已被證據2 所揭露,兩者動機相同、背景相同 。證據2 、3 與系爭專利均為玻璃加熱處理之專利,且於國 際專利分類上,系爭專利之分類為C03B,證據2 分類為C03B



,證據3 分類為C03B,故證據2 、3 與系爭專利自屬相同或 相關之技術領域,故系爭專利自可依據證據2 、3 之教示與 建議輕易完成,故不具進步性。系爭專利所欲解決問題的動 機已被證據2 所揭露,兩者動機、背景相同,難謂兩者無連 結動機;又證據2 、3 與系爭專利屬相同或相關之技術領域 ,且系爭專利請求項之所有技術特徵均已為證據2 、3 所揭 露,故熟悉該項技術領域者,自得利用申請前既有之技術或 知識,而輕易完成系爭專利請求項1 至11之技術特徵,而不 具進步性。
三、被告聲明請求駁回原告之訴,並答辯如下:(一)證據2 、3 之組合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至6 不具進 步性:
1.證據2 第1 圖揭示一種加熱玻璃之方法,包含輸送玻璃通過 一回火爐,俾自上及下方加熱玻璃,玻璃之上、下表面均由 自爐內部吸入之空氣並加壓該熱空氣,所形成之熱空氣噴射 ,及再循環其回至玻璃之上、下表面加熱,屬於「爐內再循 環空氣對流技術」。又證據3 第1 圖及說明書第[ 0013] 段 揭示一種加熱玻璃之方法,由壓縮機加壓爐外空氣,及將由 位於爐內的耐熱片加熱之空氣吹於玻璃之上、下表面上;玻 璃之上下兩面都由爐外吸入的冷空氣來加熱,屬於「爐外吸 氣對流技術」。而系爭專利請求項1 係採「爐內再循環空氣 對流技術(例如證據2 )」作為爐之上半部(玻璃上表面) 之加熱方式,而爐之下半部(玻璃下表面)之加熱方式係採 「從爐外部所取及已由壓縮機加壓及已由位於爐內的電阻器 加熱之空氣吹於玻璃之下表面上」之「爐外吸氣對流技術( 例如證據3 )」。
2.雖原告稱證據2 、3 同屬玻璃加熱技術領域,二者無先天不 相容之情形,所屬技術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具有動機結合證據 2 、3 云云,惟查證據3 說明書第[ 0003] 段揭示「再循環 爐內的熱空氣會造成汙染」,證據3 存在不採證據2 之「爐 內再循環空氣對流技術」之反向教示。再者,若組合證據2 及證據3 之技術,證據2 和證據3 之組合方式係有二種:第 一種方式是「從爐外吸入冷空氣經變成熱空氣後才用於加熱 玻璃的上側,且用爐內的熱空氣再循環來加熱玻璃的下側」 ;第二種方式(亦即系爭專利的型式)是「用爐內的熱空氣 再循環來加熱玻璃的上側,且從爐外吸入冷空氣經變成熱空 氣後才用於加熱玻璃的下側」。系爭專利之發明目的為「使 選擇性玻璃能合理迅速加熱;而且,裝置之結構合理簡單」 (參照系爭專利說明書第7 頁第4 段),且為解決「加熱選 擇性玻璃時,…,因為選擇性玻璃反射熱輻射極強。具有選



擇性表面之玻璃通常由選擇性表面向上加熱,故與加熱其下 表面相較,特別難以加熱玻璃之上表面」所造成「玻璃之邊 緣在開始加熱時易於向上彎曲」之問題(說明書第5 頁之先 前技術),而使用上述之第二種組合方式(玻璃上表面為「 爐內再循環空氣」加熱,下表面為「爐外吸氣對流」加熱) ,以完成系爭專利之發明,該組合方式對於選擇性玻璃之加 熱具有功能上相互作用,並非任意拼湊證據2 、3 即可完成 。
3.系爭專利請求項1 因爐之上半部採「爐內再循環空氣對流技 術」加熱方式,可提供足夠的熱能來加熱玻璃之選擇性玻璃 上表面,而爐之下半部對於所需熱能較少的玻璃之下表面採 「爐外吸氣對流技術」加熱方式,其結構較「再循環爐內熱 空氣技術」簡單,因此具有設備成本低之功效,故系爭專利 請求項1 可同時改善「玻璃之邊緣因加熱不均勻在開始加熱 時易於向上彎曲」之習知問題,並能解決習知玻璃上下兩面 採「再循環爐內熱空氣技術」時之結構複雜、成本昂貴之問 題( 說明書第6 頁第14至16行) ;且無其他依據可證明請求 項1 為「其所屬技術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申請前之先前技術 所顯能輕易完成」。因此,證據2 組合證據3 不足以證明系 爭專利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又系爭專利請求項2 至6 為附 屬項,其技術特徵為請求項1 之進一步限縮或附加敘述,該 附屬項尚應包括其所依附項之所有技術特徵,如前所述,組 合證據2 、3 既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 故亦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 至6 不具進步性。(二)證據2 、3 、4 之組合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至6 不 具進步性:
1.證據2 、3 揭示之內容及證據2 、3 之組合不足以證明系爭 專利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之理由已如前述,而證據4 係關於 冷卻熱處理後玻璃之熱調節室。證據4 之第一冷卻區域A , 係藉由輻射吸收器來執行冷卻,屬「輻射冷卻」方式,新鮮 的冷空氣並無吹至玻璃下表面;而系爭專利係以熱空氣直接 吹至玻璃下表面,屬「對流加熱」,二者為不同熱之傳遞方 式,技術手段不相同。證據4 之玻璃熱調節室係用於「冷卻 」玻璃之冷卻溫度調節室;而系爭專利係用於將玻璃回火的 「加熱爐」,證據2 、3 亦為「加熱玻璃」之熱處理裝置, 故證據4 之「冷卻玻璃」裝置與證據2 、3 之「加熱玻璃」 裝置之技術領域、所欲解決的問題、功能或作用等均不相同 ,該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沒有動機將證據4 與證據2 、3 組合在一起,且證據2 、3 、4 均未揭示系爭專利上下表面 整體考量之加熱方式,即使強迫組合證據2 、3 、4 ,也無



法輕易完成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發明。又系爭專利請求項2 至6 係為附屬項,其技術特徵分別為請求項1 之進一步限縮 或附加敘述,該附屬項尚應包括其所依附項之所有技術特徵 ,證據2 、3 、4 既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不具進步 性,故亦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 至6 不具進步性。(三)證據2 、3 、5 之組合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至6 不 具進步性:
證據2 、3 揭示之內容及證據2 、3 之組合不足以證明系爭 專利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之理由已如前述,而證據5 係關於 一種加熱塗層板材之連續熱處理爐,證據5 之鋼板的上表面 和下表面都由相同的空氣來加熱,並非如系爭專利請求項1 玻璃之上下表面使用不同來源的熱空氣來加熱。又參照圖1 ,該加熱之空氣係由歧管送入經焚燒空氣加熱之新鮮空氣, 吹入爐內作為低壓熱空氣源,並用於控制爐內的溫度,但此 經歧管送入之熱空氣並非直接吹向鋼板;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爐之下半部係將由爐外部所取及之空氣加熱後直接吹於玻 璃下表面,二者之技術手段不同。此外,證據5 之「低壓熱 空氣源」之熱空氣加熱方式係採爐外之「熱交換機」與系爭 專利爐下半部之使用位於爐內的電阻器加熱之技術手段亦不 相同。再者,系爭專利請求項1 加熱處理的材料為玻璃,證 據2 、3 加熱處理的材料亦為玻璃,而證據5 處理的材料為 金屬板材,說明書第2 頁第121 行舉例該爐作為塗裝鋼板用 的初級塗覆和最終塗覆爐。證據5 及證據2 、3 所要熱處理 的材料不同,金屬與玻璃的物理性質有極大差異,因此所使 用的裝置、方法及步驟亦不相同,故證據5 與證據2 、3 之 技術領域、所欲解決的問題、功能或作用等均不相同,該領 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缺乏動機將證據5 與證據2 、3 組合在 一起;且證據2 、3 及5 均未揭示系爭專利上下表面整體考 量之加熱方式,即使強迫組合,也無法輕易完成系爭專利請 求項1 ,難稱證據2 、3 、5 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 項1 不具進步性。又系爭專利請求項2 至6 係為附屬項,其 技術特徵分別為請求項1 之進一步限縮或附加敘述,該附屬 項尚應包括其所依附項之所有技術特徵,證據2 、3 、5 既 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故亦不足以證明 系爭專利請求項2 至6 不具進步性。
(四)證據2 、3 或2 、3 、4 或2 、3 、5 之組合不足以證明系 爭專利請求項7 至11不具進步性:
系爭專利請求項7 為一種加熱玻璃之裝置,該裝置包含一回 火爐,包含水平滾子安排用以攜帶玻璃並形成其一輸送機, 一上面回流管用以自回火爐內部吸取空氣,一加壓單位用以



加壓自回火爐內部吸取之空氣,及組件用以吹出加壓之空氣 回至玻璃之上表面,其特徵為該裝置包含一壓縮機用以加壓 自爐之外部所吸取之空氣,一管系統用以輸送由壓縮機加壓 之空氣至玻璃之下表面,及位於爐內的電阻器用以加熱由壓 縮機加壓之空氣。請求項7 係採「再循環爐內熱空氣技術」 作為爐之上半部(玻璃上表面)之加熱方式,而爐之下半部 (玻璃下表面)之加熱方式係採「從爐外部所取及已由壓縮 機加壓及已由位於爐內的電阻器加熱之空氣吹於玻璃之下表 面上」之「爐外吸氣對流領域的技術」,故其技術特徵相似 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 ,又證據2 、3 之組合,或證據2 、3 及4 之組合,或證據2 、3 及5 之組合均不足以證明系爭專 利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已如前述,是以上述證據組合並不 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7 不具進步性。系爭專利請求項8 至11係為附屬項,其技術特徵為請求項7 之進一步限縮或附 加敘述,該附屬項尚應包括其所依附項之所有技術特徵,證 據2 、3 或證據2 、3 、4 或證據2 、3 、5 之組合不足以 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7 不具進步性,則上述證據組合自亦不 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8 至11至不具進步性。四、參加人聲明請求駁回原告之訴,並答辯如下:(一)證據2 、3 之組合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至6 不具進 步性:
1.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無組合證據2 、3 以完 成系爭專利請求項1 的動機:
證據2 所欲解決的問題係由於選擇性玻璃的上表面會反射輻 射的熱,亦即選擇性玻璃的上表面較難以被加熱,以致於造 成玻璃的邊緣向上彎曲,且選擇性玻璃比透明玻璃所需加熱 時間長,因此選擇性玻璃的產量低。其功能或作用:因為循 環的空氣取自爐的內側,爐不需排出過量的熱空氣意即不會 增加爐內熱量的損失,且大幅縮短加熱玻璃所需的時間。且 證據2 教示來自爐外的空氣必須先經過加熱才能吹向爐內的 玻璃,此加熱需要大量的能源,增加成本。因此證據2 之玻 璃的上、下表面都是由取自爐內的熱空氣再循環來加熱。而 證據3 所欲解決的問題:循環爐內高溫的空氣會逐漸被汙染 而變髒,造成玻璃表面的劣化、或甚至阻塞爐內的噴嘴。其 功能或作用:排出爐外的空氣量大致等於從爐外經由壓縮機 吹入爐內的空氣量,因此可以持續地以乾淨的空氣供給爐內 。且證據3 教示由取自爐內的熱空氣再循環來加熱玻璃,雖 然沒有排出熱空氣而沒有熱損失,但是循環的空氣會逐漸被 汙染而變髒,造成玻璃表面劣化,甚至阻塞噴嘴。因此證據 3 之玻璃的上、下表面都是由來自爐外的乾淨空氣先經過加



熱才吹向爐內的玻璃。綜上,證據2 、3 就「所欲解決問題 」、「功能或作用」迥然不同。尤其證據2 強烈教示「來自 爐外的空氣須先經過加熱,浪費能源,增加成本」,因此證 據2 之玻璃的上、下表面都採用爐內的熱空氣再循環來加熱 ,而證據3 則明確指出「取自爐內的熱空氣再循環,會使爐 內的空氣變髒,造成玻璃表面劣化」,因此證據3 之玻璃的 上、下表面都採用爐外的空氣來加熱。足見證據2 、3 屬於 反向教示,故系爭專利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難以 產生將證據2 、3 組合之動機。
2.證據2 、3 之組合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 至6 不具進 步性:
系爭專利請求項2 至6 係請求項1 之附屬項,證據2 、3 之 組合既然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自亦無 法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 至6 不具進步性。此外,系爭專利 請求項2 的申請標的為「方法」,其內所記載的特徵為「步 驟」中的操作時間點。原告於行政訴訟起訴狀中雖摘錄證據 3 之裝置內的構件,但並未舉出證據3 有關各步驟中的操作 時間點,因此無法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 不具進步性。又系 爭專利請求項3 至6 的申請標的為「方法」,其內所記載的 特徵為「步驟」中的操作起始點、終止點、和持續的時間長 度,此等參數有助於解決「玻璃之邊緣在開始加熱時向上彎 曲」等先前技術的問題點,具有非可預期的功效,乃專利權 人費盡苦心研發而得,並非如原告於行政訴訟起訴狀中所指 稱係「僅為一般加熱周期之設定,不具預期功效」。因此, 系爭專利請求項3 至6 具有進步性。
(二)證據2 、3 、4 之組合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至6 不 具進步性:
系爭專利及證據2 、3 是關於加熱玻璃的方法和設備。證據 4 是關於在高溫處理玻璃之後用於控制玻璃冷卻的熱調節室 。其技術領域與證據2 、3 並不相同。又系爭專利及證據2 係為解決當加熱選擇性玻璃時玻璃之邊緣易於向上彎曲的問 題。證據3 所欲解決的問題係循環爐內高溫的空氣會逐漸被 汙染而變髒,造成玻璃表面的劣化、或甚至阻塞爐內的噴嘴 的問題。而證據4 係為了使高溫處理後的玻璃不變形和不產 生內應力,必須在熱調節室內控制高溫玻璃的後續冷卻,使 高溫玻璃緩慢且規則地冷卻,故證據4 是冷卻玻璃的裝置, 於證據4 中經控制冷卻的玻璃可獲得良好的表面平坦度,且 沒有內應力存在。且證據4 經由鼓風機和吸入第一冷卻區A 的冷空氣是用於冷卻玻璃,而不是用於加熱玻璃,只是因為 第一冷卻區A 的冷空氣和剛出爐的熱玻璃之間的溫差太大,



此種急遽的冷卻會造成玻璃變形和內應力,因此證據4 設置 加熱元件來稍微提升第一冷卻區A 的溫度,以縮小第一冷卻 區A 和剛出爐的熱玻璃之間的溫差,此種緩慢的冷卻可避免 玻璃變形和內應力。但是經加熱元件加熱之後之第一冷卻區 A 和該冷空氣的溫度仍然低於剛出爐的熱玻璃的溫度,此低 溫環境才能讓玻璃進行冷卻。因此證據4 的加熱元件不足以 加熱剛出爐的玻璃,因為加熱元件的溫度仍然低於剛出爐之 玻璃的溫度。故證據4 在「所欲解決問題」、「功能或作用 」方面與證據2 、3 皆迥然不同,所以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 具有通常知識者沒有動機能將證據4 結合證據2 、3 以完成 系爭專利請求項1 。又系爭專利請求項2 至6 係請求項1 之 附屬項,證據2 、3 、4 之組合既然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 求項1 不具進步性,當然亦無法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 至6 不具進步性。
(三)證據2 、3 、5 之組合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至6 不 具進步性:
系爭專利及證據2 、3 是關於加熱玻璃的方法和設備。證據 5 是關於烘烤鋼片上之塗漆的爐之技術,所處理的材料為金 屬板材,基於玻璃與金屬板材的物理性質有極大的差異,因 此與證據2 、3 所欲解決的問題亦不相同。證據5 所欲解決 的問題乃係完全循環爐內的熱空氣會導致二氧化碳和被蒸發 之溶劑的濃度太高,所以必須從爐外導入新鮮空氣,以供給 氧給塗漆,以使塗漆有光澤。證據5 的圖2a和圖3 顯示,設 置在爐外側下方的第一鼓風機將空氣輸送至鋼板上方的側件 和下方的側件,然後再輸送至鋼板上方的管和下方的管。因 此,證據5 之鋼板的上表面和下表面都由相同來源的空氣來 加熱,非如請求項1 之玻璃的上下表面係使用不同來源的熱 空氣加熱。且證據5 的圖2a顯示加熱後的熱空氣經由歧管輸 送至爐之頂部的傾斜槽和底部的傾斜槽,然後吹入爐內,但 此熱空氣並不是用於吹向鋼板,而是吹入爐內做為一般的空 氣流,用於控制爐內的溫度。惟請求項1 之爐下半部係將爐 外部所取之空氣加熱後係直接吹於玻璃下表面。又證據5 的 爐內沒有電阻器,而是利用爐外的熱交換機提供熱量,此亦 與請求項1 用爐內電阻器加熱玻璃下表面的空氣不同,且系 爭專利所能獲致之功效係能合理迅速加熱選擇性玻璃,進而 提升產量;請求項1 爐的結構合理簡單,降低設備成本,而 證據5 所能獲致之功效係防止爐外的空氣滲入爐內,造成爐 內的熱量損失。綜上,證據5 在技術領域、所欲解決的問題 、技術手段和功效等方面都不同於系爭專利及證據2 、3 , 因此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沒有動機結合證



據2 、3 、5 以完成請求項1 之發明。又系爭專利請求項2 至6 係請求項1 之附屬項,證據2 、3 、5 之組合既然不足 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當然亦無法證明系爭 專利請求項2 至6 不具進步性。
(四)證據2 、3 或2 、3 、4 或2 、3 、5 之組合,皆不足以證 明系爭專利請求項7 至11不具進步性:
系爭專利請求項7 的特徵相近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 ,既然證 據2 、3 或2 、3 、4 或2 、3 、5 的組合,都不足以證明 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則請求項7 亦應具有進步性 。又系爭專利請求項8 至11係請求項7 之附屬項,證據2 、 3 或2 、3 、4 或2 、3 、5 的組合,既然都不足以證明系 爭專利請求項7 不具進步性,自亦無法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 8 至11不具進步性。
五、得心證之理由:
(一)本件之爭點:
參加人前於93年6 月17日以「加熱玻璃之方法和裝置」即系 爭專利向被告申請發明專利,並聲明以西元2003年6 月24日 申請之芬蘭第20030936號專利主張優先權,經被告審查准予 專利,申請專利範圍共11項,並發給發明第I359796 號專利 證書。嗣原告以該專利有違核准時專利法第22條第4 項之規 定,對之提起舉發。其後,參加人分別於104 年11月18日及 105 年8 月12日提出系爭專利更正本。將原公告本說明書第 10頁倒數第6 行之「15巴」更正為「1.5 巴」,並更正刪除 原請求項1 中多餘之「通過」二字。案經被告審查,認更正 符合規定,依該更正本審查,以106 年5 月26日(106 )智 專三(五)01152 字第10620568800 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 104 年11月18日及105 年8 月12日之更正事項,准予更正」 及「請求項1 至11舉發不成立」之審定。原告不服,提起訴 願,經經濟部以106 年11月20日經訴字第10606311050 號決 定駁回,原告仍然不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且以前揭 情詞置辯,聲明原處分除更正部分外及訴願決定均撤銷。故 本件之爭點為證據2 、3 或2 、3 、4 或2 、3 、5 之組合 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至11不具進步性。(二)系爭專利之主要內容:
系爭專利揭示一種加熱玻璃之方法,自上方及下方加熱玻璃 ,同時玻璃置於回火爐(1 )中之滾子(3 )上。玻璃(4 )之上表面由自爐(1 )之內部吸取之空氣並加壓該熱空氣 所形成之熱空氣噴射,及再循環其回至玻璃(4 )之上表面 加熱。已自爐(1 )之外部所取及已由壓縮機(17)加壓及 加熱之空氣吹於玻璃之下表面上(參系爭專利之摘要)。又



系爭專利之基本觀念為自上方及下方加熱玻璃,同時玻璃置 於回火爐中之滾子上。玻璃之上表面由熱空氣噴射加熱,此 由自爐之內部吸取空氣並加壓該熱空氣所形成,並再循環其 回至玻璃之上表面。而且,已自爐之外部吸取並由壓縮機加 壓及加熱之空氣吹於玻璃之下表面上(參系爭專利說明書第 7 頁【發明內容】)。又系爭專利請求項計11項,除請求項 1 、7 為獨立項外,餘為附屬項,且如前所述,經被告審查 准予更正之申請專利範圍如下:
1.一種加熱玻璃之方法,該方法包含輸送玻璃(4 )通過一回 火爐(1 ),俾自上及下方加熱玻璃(4 ),玻璃(4 )之 上表面由自爐內部吸入之空氣並加壓該熱空氣所形成之熱空 氣噴射,及再循環其回至玻璃(4 )之上表面加熱,其特徵 為已自爐外部所取及已由壓縮機(17)加壓及已由位於爐內 的電阻器(6 )加熱之空氣吹於玻璃(4 )之下表面上。 2.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所述之方法,其中玻璃(4 )之下表 面由電阻器(6 )自下方加熱,及當開始吹氣於下面上時, 增加由電阻器(6 )所提供之加熱效果。
3.如申請專利範圍第2 項所述之方法,其中在吹氣於下面之期 間中,以強迫方式控制由電阻器(6 )加熱該下面,俾依一 加熱輪廓之功率程度加熱,及在加熱週期之其餘期間中,由 熱元件(20)控制電阻器(6 ),俾玻璃之溫度遵循一預定 之加熱曲線。
4.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 至3 項之任一項所述之方法,其中吹氣 於下面上在加熱週期終止之前終止,並最大持續整個加熱週 期之60%。
5.如申請專利範圍第4 項所述之方法,其中在不遲於加熱週期 之80%之時刻,終止吹氣於下面上。
6.如申請專利範圍第4 項所述之方法,其中在自加熱開始時刻 之25-40%之時刻,開始吹氣於下面上。
7.一種加熱玻璃之裝置,該裝置包含一回火爐(1 ),包含水 平滾子(3 )安排用以攜帶玻璃並形成其一輸送機,一上面 回流管(11)用以自回火爐內部吸取空氣,一加壓單位(10 )用以加壓自回火爐內部吸取之空氣,及組件用以吹出加壓 之空氣回至玻璃(4 )之上表面,其特徵為該裝置包含一壓 縮機(17)用以加壓自爐之外部所吸取之空氣,一管系統用 以輸送由壓縮機(17)加壓之空氣至玻璃之下表面,及位於 爐內的電阻器(6 )用以加熱由壓縮機(17)加壓之空氣。 8.如申請專利範圍第7 項所述之裝置,其中該裝置包含一控制 單位(21),安排用以控制由壓縮機(17)所提供之吹氣於 下面上在加熱週期終止之前終止,且使吹氣最大持續整個加



熱週期之60%。
9.如申請專利範圍第7 或8 項所述之裝置,其中該裝置包含電 阻器(6 ),用以自其下方加熱玻璃,及安排控制單位(21 ),當開始吹氣於下面上時增加由下電阻器(6 )提供之加 熱效果。
10.如申請專利範圍第9 項所述之裝置,其中安排控制裝置(21 ),使用強迫控制以控制電阻器(6 ),依加熱輪廓之功率 程度加熱,同時吹氣於下面上。
11.如申請專利範圍第7 或8 項所述之裝置,其中該裝置包含一 壓力槽(22),加壓之空氣自壓縮機(17)輸送至此,且加 壓空氣自此輸送至玻璃之下表面上。
(三)證據2 、3 之內容:
1.證據2 為2001年5 月10日公開之WO01/32570A1「加熱玻璃之 方法及設備」發明專利,其公開日早於系爭專利優先權日( 2003年6 月24日)。證據2 揭示一種用於加熱玻璃的方法和 設備,其中輸送玻璃(4 )通過一回火爐(1 )的滾子(3 )上被加熱,俾自上方及下方加熱玻璃(4 )在回火爐中。 至少玻璃(4 )的上表面用基本上垂直於玻璃(4 )表面的 熱空氣射流加熱。主要從爐內吸入空氣並且將從回火爐(1 )內部吸入的空氣加壓到相對於回火爐(1 )中的壓力超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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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芬蘭商聯合玻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