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新市簡易庭(民事),新簡調字,107年度,279號
SSEV,107,新簡調,279,20180719,1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新簡調字第279號
聲 請 人 林陳美玉
訴訟代理人 伍安泰律師
上列原告提起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具狀補正如附件所示之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訴訟。
理 由
一、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提出於法院為之;又當事人書 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並宜記載性別、出生 年月日、國民身分證號碼及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以茲特定 當事人之身分,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項、24 4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 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 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二、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玉清之繼承人,及陳良宇等人間分割 共有物之訴事件,原告僅提出臺南市○○區○○段000地號 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之土地登記第三類謄本、地籍圖,據原 告起訴狀記載,陳玉清已過世,以陳玉清之繼承人或遺產管 理人或失蹤人財產管理人為起訴對象,另經本院調閱陳玉清 戶籍資料顯示,陳玉清已於民國91年11月24日過世,有陳玉 清之個人除戶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考,依上開規定,其起訴 難認合於法定程式。爰定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十日內,具狀 陳報所有被告之真正姓名、身分證字號及住所,如有繼承發 生或遺產管理人,亦應陳報其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之姓名 、身分證字號及住所。
三、又應有部分有抵押權或質權者,其權利不因共有物之分割而 受影響。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權利移存於抵押人或出質 人所分得之部分:1.權利人同意分割。2.權利人已參加共有 物分割訴訟。3.權利人經共有人告知訴訟而未參加。民法第 824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是共有物倘有抵押權設定,於共 有物分割訴訟時即有通知抵押權人參加之必要。系爭土地部 分共有人已將應有部分設定抵押權,揆諸上揭說明,本件共 有物分割之訴有通知抵押權人必要,是原告應提出系爭土地 第一類登記謄本,並查報抵押權人真正姓名、身分證字號及 住所。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葉淑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任婉筠
附件:
1.陳報陳玉清之繼承系統表、繼承人姓名、及繼承情形,並提出 各繼承人之戶籍謄本。如陳玉清有選任遺產管理人或失蹤人財 產管理人,則須查報其遺產管理人或失蹤人財產管理人2.提出詳列被告即陳玉清之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或失蹤人財 產管理人之姓名、住居所地址之民事起訴訴狀。3.提出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 (當事人姓名勿省略),及各所有權人、與抵押權人之戶籍謄 本(記事欄勿省略)。
4.查報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之抵押權人之姓名、住 居所地址。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