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屏簡字第183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被 告 郭尹生
郭雪芳
郭啓文
郭蘭芳
郭超芳
郭尹輝
郭縈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遺產分割係以消滅遺產公同共有關係為目的,故除被繼承人 以遺囑禁止繼承人分割之遺產,及共同繼承人以契約約定禁 止分割之遺產外,應以全部遺產整體為分割,不能僅以遺產 中之個別財產為分割之對象(最高法院84年度台上字第2410 號判決要旨參照)。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 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仍未補正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 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起訴未將被繼承人郭陳鳳慈、郭振華之所有遺產 均列為分割之標的,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6 月6 日以107 年 度屏簡字第183 號裁定命其遵期補正。茲該裁定業於107 年 6 月11日合法送達予原告,有送達證書1 紙附卷可參。又原 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及收文資料查詢清 單各1 紙存卷足憑,揆上說明,原告提起本訴,難認為合法 ,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5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劉子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劉旻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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