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士簡字第221號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祭祀公業法人臺北市陳懷
法定代理人 陳金生
訴訟代理人 吳祝春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德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德春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
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4月1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18條之規定 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裁定限令 該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107年 6月8日送達該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 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3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 段0 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仕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