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分割共有物
北港簡易庭(民事),港簡字,107年度,55號
PKEV,107,港簡,55,201807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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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港簡字第55號
原   告 賴泳灃 
訴訟代理人 江昱勳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吳仁智 
      吳珠青 
      周桂英 
      吳宗衛 
      吳金妮 
      吳麗娟 
      吳幸枝 
      吳偊綸 
      吳宥均 
      吳桂東 
      吳烏李 
      吳坤美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重宏 
被   告 吳柏穎 
      吳佩樺 
      吳尚樺 
兼 上二人
訴訟代理人 連淑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起訴;又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 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1.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2.訴訟 標的及其原因事實。3.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又原告之訴, 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 法第244 條第1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又原 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 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上揭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均準用之, 同法第436 條第2 項規定參照。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代位分割共有物事件,有如本院民 國107 年6 月5 日裁定之應補正事項應予補正,經本院以該



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翌日起10日內須具狀補正,該裁定業 於107 年6 月6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 紙在卷為憑,原 告於107 年6 月14日補正土地手抄謄本後,迄今逾期仍未補 正如附表所示上開裁定其餘所載之應補正事項,有本院查詢 表、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稽,揆諸前揭法律規定,其訴 顯不合法,應予裁定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6 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簡鈺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家莉
附表:
┌─┬───────────────────────┐
│編│迄未補正之事項 │
│號│ │
├─┼───────────────────────┤
│一│載明被繼承人姓名及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
│ │統表、遺產清冊,以及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 │若繼承人有遺漏者,並應具狀追加漏列之人為被告,│
│ │及依其人數提出起訴狀。並陳報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
│ │或限定繼承。 │
├─┼───────────────────────┤
│二│倘前項所示之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人之│
│ │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並陳│
│ │報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 │
├─┼───────────────────────┤
│三│依繼承系統表,計算全體繼承人之應繼分比例(分割│
│ │後應有部分比例),逐一詳列後陳報本院。並依被告│
│ │吳雅玲因分割被繼承人全部遺產所受利益定本件訴訟│
│ │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所定費率,│
│ │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計算後扣除已繳納之新臺幣壹仟│
│ │元後補繳裁判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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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