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
內湖簡易庭(民事),湖簡調字,107年度,461號
NHEV,107,湖簡調,461,201807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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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湖簡調字第461號
原   告 林榆凱 
上列原告與路路安國際租賃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
新臺幣(下同)373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 萬7,927 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2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林銘宏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王美韻
以上正本係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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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路路安國際租賃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