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湖簡調字第461號
原 告 林榆凱
上列原告與路路安國際租賃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
新臺幣(下同)373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 萬7,927 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2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林銘宏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王美韻
以上正本係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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