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湖簡字第29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蓋婭基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淑鈴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數趨廣告媒體有限公司間給付違約金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5 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捌萬玖仟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玖佰捌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 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王玉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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