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中壢簡易庭(民事),壢小字,107年度,887號
CLEV,107,壢小,887,201807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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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壢小字第887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上列原告與被告高尉評(即高江源)、高錦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
,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
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6,632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
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4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其餘關於
命補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宛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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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