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壢小字第630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訴訟代理人 廖建森
被 告 鄭國聖
鄭金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7 月9 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捌仟柒佰貳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7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陳宏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庭(桃園市○○區○○路0 段000 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盧品蓉
附表
┌─┬─────┬──────────────┬────────────┐
│編│本金金額 │ 應收利息 │ 逾期違約金 │
│ │(新臺幣)├─────────┬────┼────────────┤
│號│ │起迄日(民國) │週年利率│ 計算期間及利率 │
├─┼─────┼─────────┼────┼────────────┤
│ │ │自106年07月01日起 │1.15% │自106年8月2日起至清償日 │
│ │ │至106年12月05日止 │ │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 │
│1 │28,727元 ├─────────┼────┤上開利率10%計算之違約金│
│ │ │自106年12月06日起 │2.15% │,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 │
│ │ │至清償日止 │ │率20%計算之違約金。 │
└─┴─────┴─────────┴────┴────────────┘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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