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簡字,107年度,873號
SJEV,107,重簡,873,2018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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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判決
                 107年度重簡字第873號
原   告 林國強即益慶五金建材行
被   告 顏聖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於民國107年7月20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103年3月31日向原告借款新臺幣 (下同)400,000元,約定7至10天清償。詎被告未依約還款 ,仍積欠原告上開金額,迭經催討,未獲置理等事實,業據 其提出送貨單暨借據、存證信函等為證。被告已於相當時期 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 狀爭執,依法視同自認,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三、按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 相同之物,民法第478條前段定有明文。從而,原告依消費 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 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7年6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四、本件係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 告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1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葉子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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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