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簡字,107年度,855號
SJEV,107,重簡,855,201807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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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簡字第855號
原   告 王麗芸
訴訟代理人 謝智硯律師
      王仲軒律師
上原告與被告賴先生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具狀記載被告賴先生之真正住所或居所並檢附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毋省略)陳報本院,逾期不補正,駁回本件就被告賴先生之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㈠當 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其名 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定有 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清償借款,原告提出之起訴狀未依民 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規定記載被告賴先生之姓名、 、住所或居所,致無法送達文書。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品媛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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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