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簡字,107年度,1020號
SJEV,107,重簡,1020,201807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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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簡字第1020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被   告 連永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及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
二、本件兩造所簽訂之信用卡約定條款書第27條約定:「因本契 約涉訟時,雙方同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有上開約定書1件在卷可憑,兩造顯然以臺灣臺北地 方法院為合意管轄之法院,依上開說明,自應由臺灣臺北地 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三、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王品媛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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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