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小字第1358號
原 告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泰宏
訴訟代理人 周思妤
上原告與被告官國豐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且未記載被告「官國豐」之住所,原告雖聲請向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調取車禍資料,惟經新北市政府警察
局蘆洲分局回復:被告未至派出所製作筆錄而無從提供,致不知
被告之住所而無法合法送達文書。再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
新台幣壹萬零肆佰柒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3日內向本庭繳納上開費用,並具狀記載被告之真正住所
,同時檢附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毋省略)陳報本院,逾期未
繳納或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及補正
部分不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
書記官 王品媛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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