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法官迴避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聲字,107年度,1030號
TCHM,107,聲,1030,201806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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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1030號
聲 請 人 曾義舜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交付審判抗告案件(本院107年度抗字第296號
),聲請本院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17、18條,固規定有法官迴避,不得執行職 務之事由,且當事人得聲請法官迴避;但聲請法官迴避,仍 應以該案件現繫屬於法院,且正由被聲請迴避之法官承辦中 為必要。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曾義舜(下稱聲請人)聲請本院刑事第三 庭法官胡忠文、邱顯祥、趙春碧應迴避不得執行職務之案件 ,為本院107 年度抗字第296 號聲請交付審判抗告案件;然 該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3 月31日裁定抗告駁回,是該 抗告案件已於107 年3 月31日終結,有該裁定附卷可憑(見 本院卷第33至34頁)。茲聲請人於該案件已終結後之107 年 6 月8 日始具狀向本院聲請法官迴避,有本院收文章戳在卷 可稽(見本院卷第1 頁),揆諸上開說明,本件聲請於法尚 有未合,應予駁回。至於聲請人於書狀中陳稱「司法不公, 未能還本人公道,怎可說該案件已終結」等語,應係對於「 案件終結」之意義有所誤會,附此敘明。
三、末查,聲請人前已就本院107 年度抗字第296 號107 年3 月 31日及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 年度聲判字第5 號107 年3 月 1 日、107 年1 月19日確定裁定聲請再審,經本院刑事第五 庭於107 年5 月18日以107 年度聲再字第84號認聲請人再審 之聲請為不合法予以駁回,而告終結,有本院107 年度聲再 字第84號裁定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9頁)。聲請人於本件 書狀中雖另稱本院刑事第三庭法官胡忠文、邱顯祥、趙春碧 必須迴避本案之再審等語,然揆諸上開說明,聲請法官迴避 應以該案件現繫屬於法院,且正由被聲請迴避之法官承辦為 必要,上開再審案件既非由被聲請迴避之法官承辦,且已於 107 年5 月18日裁定終結,應認聲請人此部分聲請亦不合法 ,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文碩
法 官 周瑞芬
法 官 陳慧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陳振海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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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