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再審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抗字,107年度,537號
TCHM,107,抗,537,201806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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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抗字第537號
抗 告 人即
再審聲請人 邱貴仕
上列抗告人即再審聲請人因竊盜案件,不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
7 年度聲再字第10號中華民國107 年5 月2 日之裁定,提起抗告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抗告人即再審聲請人邱貴仕(下稱抗告人)抗告意旨略以: 本件已提出聲請書狀,但判決書不見了,因此附上理由如下 ,房東簡茂發在二樓的房間是開放式的出租公寓,鐵門也是 ,如果房東的屏風是很值錢的,有可能堆在鐵門旁任蟻蟲蛀 爛嗎。再者,證人黃世豪與房東簡茂發為同居人關係,而簡 茂發當年又叫簡又新,以前是警界名人,對法律相當瞭解, 抗告人懷疑證人說詞,很有可能是簡茂發叫他指認的。抗告 人的東西被人搬走後,簡茂發打電話通知抗告人才知道此事 ,為何證人黃世豪說同案有一女子,經警方調閱口卡時只有 指證我,而同居的劉麗君卻沒有被指認呢。又抗告人沒有拿 到任何物品卻被判8 個月有期徒刑,追徵10萬元,對抗告人 非常不公平,只是因為承租簡茂發的房間,又不是沒付錢給 他,還要遭受如此刑罰。另抗告人有很多前科,但都接受法 律制裁了,是我做的我絕對承擔,但不是我做的卻要我承擔 ,非常不公平。至於700 元是我拿1000元給阿風,他找我的 ,他說車子沒油、身上也沒錢了,我是好心給他300 元加油 而已,700 元並非贓物換價所得。末者,抗告人因腦中風, 頭腦及精神受損,聽不清楚法庭的問話,胡亂回答,故隨便 認罪,故請求法院准許再審等語。
二、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 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而管轄法院即為確定判決之原 審級之法院,刑事訴訟法第426 條第1 項、第429 條分別定 有明文。而此為法定程式,如有違背者,法院自應依同法第 433 條規定,以裁定駁回其再審之聲請。又此項聲請再審程 式之欠缺,既非得補正,如確具有聲請再審之理由,只能另 行依法聲請(最高法院71年台抗字第337 號判例意旨參照) 。經查,抗告人固主張對於原審法院106 年度易字第211 號 確定判決聲請再審,然所提之聲請再審狀內,並未依法附具 原確定判決之繕本,足認本件抗告人之聲請,自有程式上之 瑕疵,且屬無從補正。從而,原審法院以其聲請再審不合法 定程式,裁定駁回其聲請,經核於法無不合。是抗告人仍執



前詞提起抗告,指摘原裁定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1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清 鈞
法 官 郭 瑞 祥
法 官 柯 志 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 陳 卉 蓁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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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