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上易字第545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樞燁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妨害名譽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
度易字第4071號,中華民國107年2月22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23091號),提起上訴,本
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被告陳樞樺無罪,並無 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理由(如附件 )。
二、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援引告訴人蔡勝瑀聲請上訴狀載 理由提起上訴,雖然提出曜昇資產管理公司在、離職員工名 錄、被告聲請勞資爭議調解聲請書、LINE通訊軟體對話訊息 、合作金庫銀行存款憑條、被告請辭意向書、郵局存證信函 等證據;但觀察告訴人所舉證據,只說明被告與告訴人所任 職公司間有種種內部紛爭,導致被告心生怨懟,及被告在公 司員工間散佈針對告訴人之不實言論等情事,而與本件被告 被控訴之犯罪事實,並無論理上的必然關係,自不能依此做 為不利被告之認定。此外,檢察官在本院並未提出其他不利 被告之證據,其上訴意旨只以告訴人主觀之認知,認為被告 係藉通訊軟體內之對話,故意公然侮辱告訴人,在積極證據 上仍有不足,因此本件上訴並無理由,應予駁回。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73條、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
本案經檢察官林柏宏、黃鈺雯提起公訴,檢察官邱雲昌提起上訴,檢察官王雪惠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3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胡 忠 文
法 官 康 應 龍
法 官 邱 顯 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陳 三 軫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