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181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献生
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有價證券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07 年度執聲付字第722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献生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張献生因偽造有價證券罪案件,經 本院以104 年度上訴字第1787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4 年6 月 ,上訴後,經最高法院105 年度台上字第127 號上訴駁回確定 。於民國105 年3 月31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7 年6 月 1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規定,聲 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經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7 年6 月15日以法授矯字第107010 59511 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八德外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 保護管束名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認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 ,應予准許。爰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裁定受刑人於假釋 中付保護管束。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0 日
刑事第 七 庭 審判長法 官 孫惠琳
法 官 陳勇松
法 官 江翠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育君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