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181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古庚生
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7 年
度執聲付字第723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古庚生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本院以10 2 年度上訴字第3275號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4 年,嗣經 最高法院以103 台上4290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於民國(下 同)105 年5 月16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7 年6 月15 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規定聲 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7年6月15日法授矯字第1070105951 1 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八德外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 護管束名冊,認受刑人經核准假釋在案,應在假釋中交付保 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 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1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孫惠琳
法 官 江翠萍
法 官 劉為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潘文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