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字,107年度,1541號
TPHM,107,聲,1541,201806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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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1541號
聲明異議人 湯士正
受 刑 人 湯雅瑄
上列聲明異議人因受刑人詐欺案件,對於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
察官執行之指揮(107 年度執助字第131 號),聲明異議,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 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 條 定有明文。是以,得就檢察官執行指揮事項聲明異議者,限 於受刑人本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
二、經查,受刑人湯雅瑄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05 年度上訴字 第1741號判決撤銷改判,量處有期徒刑5 月、4 月及1 年2 月,其中前二罪,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1 千元折算1 日 ,應執行有期徒刑8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 千元折算 1 日確定,受刑人現在監執行中,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 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可憑。而聲明異議人湯士正為受刑 人之父,亦有其所出具之戶口名簿附卷可稽,惟受刑人業已 成年,湯士正並非受刑人之法定代理人,依前開規定及說明 ,即非適格得聲明異議之主體,自不得向法院聲明異議。是 本件聲明異議顯屬違背法律程式,且無從補正,應予駁回。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6 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3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蔡聰明
法 官 郭豫珍
法 官 連育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廖紫喬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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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