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害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上易字,107年度,1016號
TPHM,107,上易,1016,20180615,1

1/1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上易字第101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廖培勛
上列上訴人因傷害等案件,不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 年度易字
第42號,中華民國107 年2 月27日第一審簡式判決(起訴案號: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06 年度偵字第1187號),提起上訴,本院
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經本院審理結果,認原審適用刑法第28條、第277 條第1 項 、第354 條、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 第51條第5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 之規定,以上訴人即被告廖培勛共同犯傷害罪、犯傷害罪、 毀損罪,各處有期徒刑6 月、1 年、2 月,其中6 月及2 月 刑之宣告部分,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之標準為新臺幣1 千元 折算1 日,得易科罰金部分並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7 月, 原審認事用法及量,均無不當,應予維持。本判決除補充如 下記載外,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 如附件)。
二、被告上訴意旨略以:原審量刑過重,本件僅單純酒後行為發 生不快糾紛所致,係王正山欲假借談判,實欲對被告不利, 且對被告之母親手來腳去性騷擾,被告基於生氣憤怒及酒精 催化思慮不週,爆發衝突,原審未審酌被告犯罪動積極所受 刺激,難謂無瑕疵;被告對於所犯傷害、毀損深感後悔,願 積極尋求告訴人原諒,但因羅智能彭鈺娟無和解意願,又 被告與吳仲鈞部分因賠償額差異過大未能和解,被告仍欲與 其等和解表達歉意,盡量滿足其和解條件,被告無任何暴力 前科,原審未審酌被告行為時所受刺激,且羅智能所受傷害 非具,原審判處有期徒刑6 月,罪責不相當,另判處有期徒 刑1 年,亦嫌過重,請撤銷原審求為較輕之量刑等語。按法 官為量刑之裁量時,本得依據個案情節,參酌刑法第57條各 款例示之犯罪情狀,於法定刑度內量處被告罪刑;除有逾越 該罪法定刑或法定要件,或未能符合法規範體系及目的,或 未遵守一般經驗及論理法則,或顯然逾越裁量,或濫用裁量 等違法情事以外,自不得任意指摘其量刑違法(參照最高法 院80年台非字第473 號、75年台上字第7033號、72年台上字 第6696號、72年台上字第3647號判例)。本件原審量刑時, 審酌被告廖培勛已成年,與他人間遇有糾紛,本應秉持理性 溝通或依法主張自己權利,詎被告廖培勛卻夥同原審被告陳



彦均、陳緯倫前往藥膳王薑母鴨店砸場,持西瓜刀恣意傷害 當時在場之告訴人羅智能,被告廖培勛更於離開藥膳王薑母 鴨店後,因見附近停車場尚有王正山之友人等候,遂自行再 持西瓜刀,不問其中緣由或有無關連即砍傷告訴人吳仲鈞, 復毀損告訴人彭鈺娟所有之車輛,其等所為當無任何可取之 處,當應嚴正地予以非難;再被告廖培勛持西瓜刀砍傷告訴 人羅智能吳仲鈞之所為,分別使告訴人羅智能受有右前臂 挫擦傷、左前臂、左肩、左腋下多處表淺撕裂傷各7 、8 、 2 、4 公分之傷害,使告訴人吳仲鈞受有左肘14cmx5cmx2cm 和下背部14.5 cmx5cmx3cm 深度巨大撕裂傷合併肌肉斷裂、 大量出血併急性貧血,雖前者傷勢非鉅,然後者確須經由漫 長時間復健方有回復可能,又其等係於公眾場合任憑己意為 前揭行為,是除造成告訴人等之法益受損外,亦嚴重影響公 眾於社會秩序安全之信賴,是其等犯罪情節難謂並非重大; 惟念及被告廖培勛於偵審階段均能坦承犯行,並參酌被告陳 彦均較積極表達欲與告訴人羅智能和解之態度,惟因告訴人 羅智能並無意願致無從成立和解,又因告訴人羅智能彭鈺 娟無意願致不能和解,被告對自己行為造成告訴人吳仲鈞之 傷害,亦無力支付,且因雙方差距過大同未能成立和解,迄 今亦尚未賠償告訴人吳仲鈞等情,此外考量其等參與犯罪之 程度,兼衡被告廖培勛自承入監前為學生、與母同住、靠家 人幫忙其開銷之家庭經濟狀況暨高中肄業之教育程度(見原 審卷第71頁),量處如上所述之刑,並就得易科罰金之有期 徒刑部分,定應執行刑7 月,併就其等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 刑部分,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原審量刑已對刑法第57 條所規定之各款事由詳加審酌,所處之刑未逾法定刑度,亦 無量刑輕重相差懸殊等裁量權濫用或違反比例原則之情形, 已充分斟酌客觀上之適當性、相當性及必要性要求,足資妥 適,難認原審量刑有何不當。被告猶執前詞指原判決不當, 尚無可取,是本件被告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73 條、第368 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許智評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5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郭玫利
法 官 黃翰義
法 官 吳維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劉育君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9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