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7年度,58號
ULDV,107,司拍,58,201806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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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拍字第58號
聲 請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 理 人 李孟翰
相 對 人 林宗賢即抵押物之受託人
關 係 人 高靜忠即抵押物之委託人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拍賣抵押物,屬非訟事件,祇須其抵押權已經登記,且 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法院即應為准許拍賣之裁定。 信託法第12條第1 項雖規定對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惟同 項但書規定「但基於信託前存在於該財產之權利、因處理信 託事務所生之權利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同 條第2 項復規定「違反前項規定者,委託人、受益人或受託 人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法院對債權人提起異議 之訴」,同法第35條第1 項亦規定受託人於一定情形下,得 於信託財產設定權利,可見信託財產非絕對不得受強制執行 ,而受託人以信託財產設定抵押權者,亦非當然無效。故受 託人如以信託財產設定抵押權,並經依法登記者,債權人於 債權屆期而未受清償時,即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至於該 抵押權之設定有無瑕疵,債權人能否為強制執行,應由委託 人、受益人或受託人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提起異議之訴 以資解決,法院不得因該抵押物業經為信託登記,即依信託 法第12條第1 項規定裁定駁回債權人之聲請( 最高法院89年 度台抗字第555 號裁定要旨參照) 。
二、原債權人中國農民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國農民銀行) 於民國95年5 月1 日與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存續銀行,合併後名稱 仍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聲請人承受中國農民 銀行對債務人之債權擔保物權及其他從屬權利,此有聲請人 提出之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5年5 月1 日金管銀(二 )字第09500175280 號函影本為據,合先敘明。三、本件聲請意旨略以:關係人高靜忠於95年5 月9 日以附表所 示不動產,為向原債權人中國農民銀行借款之擔保,設定最 高限額新臺幣(下同)5,040,000 元之抵押權,存續期間自 93年11月8 日起至123 年11月8 日止,債務清償日期各別訂 明於借據內,並經辦妥登記在案。嗣關係人高靜忠邀同第三



人高黃芬芳為連帶保證人於93年12月10日向聲請人借用3,15 0,000 元,詎自107 年2 月10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 聲請人1,429,459 元及利息、違約金,依其等約定,所借款 項已視為全部到期等語,爰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 定契約、中國農民銀行個人綜合貸款契約、行政院金融監督 委員會95年5 月1 日金管銀(二)字第09500175280 號函等 影本及土地、建物登記謄本為證,依法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 。
四、本件經本院依法以107 年5 月17日雲院忠非信決107 年度司 拍字第58號函通知相對人、關係人高靜忠及第三人黃芬芳即 高黃芬芳表示意見,該通知業已合法送達相對人及關係人高 靜忠、第三人黃芬芳即高黃芬芳,惟渠等逾期未表示意見。五、經查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於105 年1 月20日以信託為原因移 轉登記為相對人所有,雖對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但基於 信託前存在於該財產之權利不在此限,信託法第12條但書定 有明文,抵押權人仍得對之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本 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六、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 78條,裁定如主文。
七、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1,000 元。
八、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5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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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土地 107年度司拍字第5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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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土 地 坐 落 │ 面 積│權 利│ │
│ ├───┬────┬───┬───┬────────┼────────┤ │ 備 考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 段│ 地 號 │ 平方公尺 │範 圍│ │
├─┼───┼────┼───┼───┼────────┼────────┼───────┼─────────────────────┤
│0│雲林縣│虎尾鎮 │光明 │ │4-10 │ 116.44 │全部 │ │
│0│ │ │ │ │ │ │ │ │
│1│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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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建物 107年度司拍字第58號│
├─┬───┬───────┬───────┬───────┬────────┬─────────┬──────┬──────────┤
│編│ │ │ │建 築 主 要│ 樓層面積 │ 附屬建物 │ 權 利 │ │




│ │ │ │ │ ├─────┬──┼──┬──────┤ │ │
│ │建 號│基 地 坐 落│建 物 門 牌│材 料 及 房│ │ │ │ │ │ 備 考 │
│ │ │ │ │ │ 各 層 │合計│名稱│ 面 積 │ │ │
│號│ │ │ │屋 層 數│ │ │ │ │ 範 圍 │ │
├─┼───┼───────┼───────┼───────┼─────┼──┼──┼──────┼──────┼──────────┤
│0│133│雲林縣虎尾鎮光│雲林縣虎尾鎮大│三層住家用、鋼│一層50.25 │162.│二層│2.52 │全部 │ │
│0│ │明段4-10地號 │庄39之19號 │筋混凝土造 │二層47.73 │14 │陽台│ │ │ │
│1│ │ │ │ │三層47.73 │ │三層│2.52 │ │ │
│ │ │ │ │ │電梯樓梯間│ │陽台│ │ │ │
│ │ │ │ │ │16.43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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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一、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逕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再具狀 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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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國農民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農民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