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7年度,67號
MLDV,107,重訴,67,201806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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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67號
原   告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被   告 李智慶
      彭正道
      楊麗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5 月 24 日裁定命原告於7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7 年5 月3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本院答詢表 等在卷可按,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錦
以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林美黛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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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