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652號
MLDV,107,補,652,201806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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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652號
原   告 劉奇方
上列原告與被告高錫聰等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
送達翌日起5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鎮○○段000 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
  本(全部)。
二、被告高錫聰高啟能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佳靜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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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