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618號
原 告 何姿諭
輔 助 人 邱文貴
上列原告與被告鍾得水等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原
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2
,21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 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5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周曉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