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618號
MLDV,107,補,618,201806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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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618號
原   告 何姿諭
輔 助 人 邱文貴
上列原告與被告鍾得水等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原
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2
,21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 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5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周曉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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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