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3330號
MLDV,107,司促,3330,201806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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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3330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黃彥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貳萬柒仟肆佰柒拾捌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 債務人黃彥穎於民國104 年06月12日向債權人借款130
     ,000元,約定自民國104 年06月12日起至民國107 年
     06月12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06
     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
     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
     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
     ,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
     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
     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7 年
     06月20日止累計27,478元正未給付,其中26,536元為
     本金;942 元為利息;0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
     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
     附表編號:( 001) 所示之利息。
  (二) 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
     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
     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
     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徐智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孔秀蓮
附表107 年度司促字第3330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黃彥穎  │自民國107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06%│
│  │26536 │     │6月21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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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