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65號
原 告
即 上訴 人 游進旺
黃麗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朱定緯等人因106 年度重訴字第65號侵權
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1,441,023 元(685,227 +755,796=1,441,023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03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
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美黛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