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苗軍交簡字,107年度,1號
MLDM,107,苗軍交簡,1,201806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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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苗軍交簡字第1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葉承宗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
年度速偵字第520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葉承宗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 處刑書內容之記載(如附件),其中附件犯罪事實欄首段第 1 行所載「葉承宗為現役軍人」,因被告已於107 年5 月29 日退伍,爰更正記載為「葉承宗於下述行為時為現役軍人( 嗣已於民國107 年5 月29日退伍)」。
二、爰審酌被告為警查獲時之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43毫 克、酒後騎乘機車行駛之時間及路段、生活狀況、品行、智 識程度及犯後認罪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第454 條第1 項、第2 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本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 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黃棋安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9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陳茂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孫銘宏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9 日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之法條
陸海空軍刑法第54條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 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7年度速偵字第520號
被 告 葉承宗 男 19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苗栗縣○○鎮○○里0鄰○○00○
00號
居苗栗縣○○鎮○○里○○00號
送達地址:桃園市○鎮區○○路○
○段0號(陸軍後勤學校技術訓練中
心)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敘述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葉承宗係現役軍人,自民國 107 年 4 月 14 日 13 時許起 至同日 14 時 30 分許止,在苗栗縣苑裡鎮新復里妞妞檳榔 攤飲用啤酒及含酒精成分之保力達飲料後,隨即騎乘車牌號 碼 000-000 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嗣途經同鎮西平里出水 路與介壽路交岔路口處時,為警攔檢發現係酒後騎車,並於 同日 14 時 37 分許,測試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為每公升 0.43 毫克查獲。
二、案經苗栗縣警察局通霄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
㈠被告葉承宗於警詢之供述及本署檢察官偵訊中之自白。 ㈡查獲警員製作之職務報告、財團法人台灣電子檢驗中心呼氣 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及苗栗縣警察局、酒精測定紀錄表 各 1 份及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 3 份。二、核被告所為,係犯陸海空軍刑法第 54 條第 1 項第 1 款之 公共危險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7 日




檢 察 官 黃棋安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7 日
書 記 官 陳文英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陸海空軍刑法第54條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30 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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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