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入住宅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苗簡字,107年度,666號
MLDM,107,苗簡,666,201806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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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苗簡字第666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彭文誠
上列被告因侵入住宅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
年度偵字第8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彭文誠犯侵入住宅罪,累犯,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名稱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 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彭文誠無故進入他人住宅,妨害他人居住安寧, 對他人之隱私權已生侵害,足見其未能尊重他人之權利,已 影響他人之居住安全;兼衡被告犯罪後於偵查中坦承犯行之 態度,暨其前科素行、智識程度、生活狀況、告訴人之意見 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之 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4 條第2 項,刑法 第306 條第1 項、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 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如主文。
四、本案經檢察官吳宛真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 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5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雅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林義盛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5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6條
(侵入住居罪)
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 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 百元以下罰金。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附件: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7年度偵字第83號
被 告 彭文誠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彭文誠前因竊盜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103 年度審易 字第508 號判處有期徒刑7 月確定,經接續執行後,於民國 105 年1 月15日執行完畢出監。詎其不知警惕,竟基於侵入 他人住宅之犯意,於106 年12月21日18時許,未經林俊宏及 其家人之同意,逕自進入苗栗縣○○鎮○○里0 鄰○○路00 號順利機車行內部林俊宏住家廚房,經林俊宏阻擋其進入、 林俊宏之母林英美要求其離去,仍拒絕離開,而與林英美發 生拉扯,因而造成林英美受傷、該處廚房流理台門板破裂( 彭文誠所涉傷害、毀損罪嫌部分,未據告訴)。嗣經林俊宏 報警處理,而悉上情。
二、案經林俊宏訴由苗栗縣警察局竹南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彭文誠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 核與告訴人林俊宏於警詢中之指訴、證人夏勝文於警詢中之 證述大致相符,復有106 年12月22日及107 年1 月18日警員 職務報告、監視錄影畫面截圖、現場暨蒐證照片、監視錄影 光碟各1 份在卷可佐,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 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6 條第1 項侵入住宅罪嫌。被告 前曾受如犯罪事實所載之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有刑案資料查 註紀錄表附卷可稽,其於5 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 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加重其刑。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3 日
檢察官 吳 宛 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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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