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重國字,107年度,30號
HLDV,107,重國,30,201806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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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國字第30號
原   告 蕭正朋
被   告 花蓮縣政府
兼法定代理 傅崐萁

被   告 傅崐萁
被   告 林金虎
被   告 羅文龍
被   告 周黃得榮
被   告 杜沛書
上列當事人間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4月11 日裁定命原告於20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7年4月20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2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湯文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2 日
法院書記官 張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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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