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家親聲字第5號
聲 請 人 陳貞雄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未成年子女特別代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關於選任未成年子女特別代理人事件,專屬子女住所地或 居所地法院管轄,家事事件法第104條第1項第4 款定有明文 。又按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 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 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二、查本件未成年子女甲○○、乙○○及丙○○三人設籍於臺北 市○○區○○○路000巷00 號,且經聲請人陳明未成年子女 三人實際居住於上址處所,有未成年子女三人戶籍謄本、本 院公務電話紀錄等在卷可稽。依首揭規定,本件聲請選任未 成年子女特別代理人事件,應專屬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 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裁定 移送於該管法院。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抗告,並繳納抗告費用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5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易新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