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資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勞訴字,107年度,19號
HLDV,107,勞訴,19,201806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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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訴字第19號
原   告 黃健治
被   告 和碩聯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
法定代理人 童子賢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款規定,應記載當 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 其他團體者,並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此為法定 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其本人之真正住所或居 所,致無法送達訴訟文書,復無從命其補正。
三、原告之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8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湯文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8 日
法院書記官 張雅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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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和碩聯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和碩聯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聯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