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1896號
TTDV,107,司促,1896,201806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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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896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魏顯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五
  月二十七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魏顯鑌於民國91年04月22日向聲請人簽訂信用貸款
  ,約定債務人可於一定額度內使用金融卡提款或進行現金轉
  帳交易,並於次月相當期日需繳還最低應繳金額。有關借款
  期限、還款金額、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
  記載於現金卡信用貸款約定書。詎料債務人自民國91年04月
  26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利)息共計50,000元整,經聲請人
  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依信用貸款約定書第九條第
  一款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有約定書
  為憑。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額之給付,特依民事訴訟法之
  規定,狀請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7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7   日
          書 記 官 王品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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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