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他字,107年度,11號
TTDV,107,司他,11,201806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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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他字第11號
原   告 林振國 
被   告 瑪拉拉佛史排灣文化藝術發展協會
法定代理人 黃新德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吳清生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
依職權徵收訴訟費用,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仟陸佰參拾伍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肆仟貳佰貳拾伍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 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 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 前段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91條第3項規定,法院依聲請以 裁定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翌日起,加給按法定 利率計算之利息,其立法理由旨在促使當時人早日自動償付 其應賠償對造之訴訟費用,故在當事人無力支付訴訟費用時 ,雖由國庫暫時墊付,然法院依前揭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 項規定,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同屬確定訴訟費用額 之程序,亦應基於同一理由而類推適用同法第91條第3項規 定加計法定遲延利息(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4年度法律 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34號決議意旨參照)。又「訴訟文書之 影印費、攝影費、抄錄費、翻譯費,證人、鑑定人之日費、 旅費及其他進行訴訟之必要費用,其項目及標準由司法院定 之。運送費、登載公報新聞紙費及法院核定之鑑定人報酬, 依實支數計算。」,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3亦有明文。另按 ,當事人為和解者,其和解費用及訴訟費用各自負擔之。但 別有約定者,不在此限。和解成立者,當事人得於成立之日 起三個月內聲請退還其於該審級所繳裁判費三分之二,民事 訴訟法第84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原審兩造與被告吳清生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本 院106年度東簡字第121號),經本院以106年度東救字第8號 裁定對原告准予訴訟救助,嗣於第一審程序中,原告與被告 就拆除步道返還占用土地及不當得利部分成立和解,且於和 解筆錄之成立內容第四點約定和解項目之訴訟費用含測量費 由被告瑪拉拉佛史排灣文化藝術發展協會負擔,侵權行為損



害賠償部分則經本院106年度東簡字第121號判決確定並諭知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依首揭規定,本院應依職權裁定訴訟 費用,並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
三、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返還其所占用臺東縣○○鄉○ ○段00地號土地及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 新臺幣(下同)162,383元(計算式:61x203㎡+150,000=16 2,383),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70元,比例計算返還占用土 地部份裁判費為135元(計算式:裁判費1,770元x(返還土地 12,383元/總訴訟標的價額162,38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依和解筆錄約定加計測量費4,180元(見原審卷第122頁後 臺東縣太麻里地政事務所函),由被告瑪拉拉佛史排灣文化 藝術發展協會負擔。惟兩造成立和解,當事人得聲請退還裁 判費三分之二,是被告應向本院繳納4,225元(計算式:( 135÷3+4,180)=4,225,元以下四捨五入)。至於原告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1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比例計算 為1,635元,則依判決所示由原告負擔。並均自本裁定送達 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業 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卷宗審核無訛。是依首揭規定,爰裁 定如主文所示。
四、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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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