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除字第172號
聲 請 人 臺灣福田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敏調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依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7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蘇冠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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