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重家繼訴字第1號
原 告 施威村
訴訟代理人 何紫瀅律師
被 告 施貴云
施辰翰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曾平杉律師
曾怡靜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7年5
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陳資涵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柒佰貳拾肆萬壹仟肆佰柒拾參元,及自民國107年3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貳佰肆拾壹萬肆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於執行標的物拍定、變賣或物之交付前,以新臺幣柒佰貳拾肆萬壹仟肆佰柒拾參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方面:
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 基礎事實同一者、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 此限。被告於訴之變更或追加無異議,而為本案之言詞辯論 者,視為同意變更或追加,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 法第255條第1項第2、3款、第2項定有明文。查原告原起訴 請求㈠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80萬元,及自起 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 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嗣於107年3月15日具 狀變更最終聲明為㈠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陳資涵遺產範圍 內連帶給付原告7,241,473元及自該書狀繕本送達翌日起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核其變更係屬應受判決事項之擴張或減縮,且基礎事實同 一,亦未經被告異議而為本案之言詞辯論,則揆諸前開條文 規定,原告上開訴之變更,應予准許,合先敘明。乙、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
(一)原告及被告分別為被繼承人陳資涵之配偶、子女,被繼承 人陳資涵於民國106年3月3日腦中風呈現昏迷狀態,經急 救不治已於106年3月4日死亡。原告與被繼承人陳資涵婚
前並未約定夫妻財產制,被繼承人陳資涵死亡,原告與被 繼承人陳資涵之夫妻財產關係既已消滅,原告自得依民法 第1030條之1請求分配剩餘財產。
(二)原告於106年3月4日之剩餘財產如下: 1、華南銀行臺南分行存款:3,609,362元。 2、元大銀行府城分行:1,674,872元。 3、鼎元股票20,000股(價額249,000元)(三)被繼承人陳資涵並無任何負債,其所遺財產如下: 1、現金:3,835,752元。
2、基金:1,534,190元。
3、股票:
⑴元富證劵:經統計計算後為6,071,079元。 ⑵永昌證劵:經統計計算後為8,575,159元。(四)原告之婚後財產為5,533,234元(5,284,234+249,000=5 ,533,234),從而,原告得請求分配夫妻剩餘財產差額之 一半即7,241,473元{計算式:(20,016,180-5,533,234 )÷2=7,241,473)。
(五)爰聲明:
1、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陳資涵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7, 241,473元及自107年3月15日民事準備書四狀繕本送達翌 日起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2、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
(一)原告之妻即被告之母陳資涵在退休前(101年6月6日退休 ),原在臺南市東區區公所服務,任職課員每月薪津約在 3萬多至4萬多元(95年9月2日薪38,247元;97年10月2日 薪39,911元;100年5月2日薪43,879元;101年4月3日薪45 ,922元)。而陳資涵之薪水要支付本人生病增加之支出( 嚴重習慣性頭痛)、家庭生活費用,及被告姐弟學費(含 國中、小及高中、大學)補習費及生活費,不足部分都由 被告二姨(陳資涵之姐)陳銘芳幫忙及資助,陳資涵除薪 津外,並無其他來源及收入,不可能有存款高達1,800萬 餘元(不含基金),被告否認存款係陳資涵本人所有,請 原告舉證證明陳資涵名下銀行存款之來源。
(二)被告之母陳資涵於生前即一再告知被告2人,其個人在銀 行之存款,除臺銀臺南分行(退休專戶2帳戶)及東門郵 局、南門路郵局(薪津帳戶2帳戶)存款是陳資涵所有及 供其本人使用外,其餘陳資涵名下銀行帳戶皆借予二姨陳 銘芳使用,上開銀行內之存款皆非陳資涵所有,而係二姨 陳銘芳所有,長久以來,母親所有銀行存款簿、印章一向
由陳銘芳保管及使用。
(三)被告母親陳資涵於106年3月4日死亡,當日其名下之銀行 帳戶全部存款約有17,359,585元、美金7644.17元、人民 幣105,369.97元、歐元6,613元、南非幣17,745元,另有 基金736,973元、美金21,305.35元、南非幣43,740.44元 。
(四)依陳資涵106年3月4日死亡時,其個人使用之臺銀臺南分 行退休專戶存款582,577元,定存31萬元、臺銀臺南分行 優惠存款戶(18%)73,003元、定存691,400元,再加上陳 資涵東門郵局存款59,531元及南門路郵局公教優惠存款17 5,702元,累計陳資涵本人實際遺產僅為1,892,213元,對 照原告於106年3月4日之財產約500多萬元,顯較諸陳資涵 為多,原告無請求被告給付夫妻剩餘財產差額之餘地,原 告之訴,並無理由。
(五)原告106年11月8日更正聲明準備書狀三附表一所示編號3 :臺銀臺南分行892,577元、編號4:臺銀臺南分行764,40 3元、編號5:臺南東門郵局77,300元、臺南南門郵局175, 702元,存款總金額1,909,982元,係陳資涵個人使用,被 告對此項陳資涵遺產金額之真正不爭執。
(六)上開書狀附表一編號1、2、7~23存款皆是訴外人陳銘芳借 用陳資涵帳戶使用,屬訴外人陳銘芳所有,不應列入陳資 涵遺產。
(七)上開書狀附表二編號1至4臺銀、編號5至9元大銀行、編號 10至11安泰銀行、編號12至13兆豐銀行、編號14臺南三信 、編號15至32等帳戶內神達等股票及基金,皆是訴外人陳 銘芳借用陳資涵帳戶買賣股票及基金,亦屬訴外人陳銘芳 所有,並非陳資涵之遺產。
(八)被告施貴云因原告不為生活及費用之給付,姐弟二人為將 來生活及就醫、就學需要,以繼承人身份在106年3月16日 ,由施貴云出面提領陳資涵臺南東門郵局559,000元、南 門郵局175,702元(優存帳戶)、臺灣銀行臺南分行580,0 00元(退休金專戶),共814,702元等語資為抗辯。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夫妻得於結婚前或結婚後,以契約就本法所定之約定財 產制中,選擇其一,為其夫妻財產制;夫妻未以契約訂立 夫妻財產制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以法定財產制,為其 夫妻財產制,民法第1004條、第1005條分別定有明文。次 按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 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 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因繼承或其
他無償取得之財產。慰撫金。依前項規定,平均分配顯 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民法第1030條之 1第1項、第2項亦有明文。再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之分配 請求權,在配偶一方先他方死亡時,屬生存配偶對繼承人 主張之債權,自應以他方其餘繼承人全體為義務人,如其 繼承人有數人者,並應負連帶責任(民法第1153條第1項 參照)。
(二)查原告主張其與被繼承人陳資涵為夫妻,未約定夫妻財產 制,且被繼承人陳資涵已於106年3月4日死亡,被告2人為 被繼承人陳資涵之子女等情,未據被告有所爭執,並有原 告所提戶籍謄本在卷可稽,堪可採信,則依前揭說明,原 告與被繼承人陳資涵之夫妻財產制為法定財產制,並於10 6年3月4日被繼承人陳資涵死亡時消滅。
(三)次查,原告與被繼承人陳資涵名下於106年3月4日之婚後 財產分別如附表一、二所示等情,有兩造所提存款存摺影 本、證券存摺影本、存款餘額證明書影本、保管劃撥帳戶 客戶餘額表、成交資訊、牌告匯率等在卷可稽,而原告主 張被繼承人陳資涵於106年3月4日無任何負債一節,亦未 據被告有所爭執,堪予認定。被告雖辯稱被繼承人陳資涵 所遺婚後財產僅有附表二編號3、4、5、6之存款,其餘均 為訴外人陳銘芳借用被繼承人陳資涵之帳戶使用,屬訴外 人陳銘芳所有,不應列入被繼承人陳資涵之婚後財產云云 ,並舉證人陳銘芳為證,惟為原告所否認,茲就上開爭執 點分述審酌如下:
1、按金融帳戶之借名契約,乃當事人約定,一方以他方名義 存款於金融機關,帳戶內存款實屬借用人所有,名義人僅 單純出借名義,對存款無管理、處分之權,存單、印章、 存摺均由借用人持有,借用人並得自由提、存款之消極信 託契約。是以借名契約關係之成立,除持有他方名義之存 單、印章、存摺並得自由提、存款外,並以帳戶內存款屬 該持有人所有為必要。
2、查證人陳銘芳固到庭證稱:「(問:證人有無持有被繼承 人的金融帳戶存摺、印鑑?)有。被繼承人的印鑑、所有 的金融帳戶包含臺南郵局東門郵局、南門郵局…我還持有 被繼承人臺灣銀行臺南分行優惠存款及綜合存款兩本存摺 …上開東門郵局、南門郵局、臺灣銀行臺南分行優惠存款 帳戶、綜合存款帳戶都是被繼承人自己使用的帳戶。其他 我借用被繼承人名義開的帳戶有臺灣銀行南都分行外匯綜 合存款戶及綜合存款戶、安泰銀行臺南分行綜合存款戶及 外匯綜合存款戶、日盛銀行綜合存款戶及外幣綜合存款戶
、臺南市第三信用合作社活期儲蓄存款戶、元大銀行府城 分行綜合存款戶及外匯綜合存款戶、萬泰銀行赤崁分行( 目前改為凱基銀行)、兆豐銀行臺南分行活期儲蓄存款戶 及府城分行活期儲蓄存款戶及外幣存款戶、中國信託臺南 分行、陽信銀行臺南分行、臺南市第一信用合作社(現改 為台新銀行)、泛亞銀行(現改為星展銀行),這些都是 被繼承人同意我借被繼承人名義開戶。(問:證人所說借 被繼承人名義開立的帳戶,是何人去金融機構辦理?)我 跟被繼承人一起去的。(問:證人何時持有上開金融機構 帳戶的存摺、印鑑?)有的開戶時間很早,80幾年或90幾 年都有。開完戶之後,就交給我保管。(問:被繼承人名 下臺灣銀行臺南分行、東門郵局、南門郵局帳戶存摺、印 鑑是何時持有?)被繼承人常常生病,常常委託我去處理 事情,我們感情很好。本來存摺是被繼承人自己持有,印 鑑都是放我這裡,但因為被繼承人常常委託我處理,所以 後來就說存摺放在我這裡。大約是退休後102年或103年把 存摺交給我。(問:為何臺灣銀行臺南分行、東門郵局、 南門郵局印鑑都是放在你那邊?)因為跟我借用被繼承人 名義開立的帳戶都是同樣一個印章…印鑑章全部帳戶只有 一個」等語(見本院107年5月15日言詞辯論筆錄),惟依 其所述,被繼承人陳資涵除將被告所抗辯屬證人陳銘芳借 用被繼承人陳資涵名義使用之帳戶存摺交予證人陳銘芳外 ,被繼承人陳資涵個人所使用之帳戶存摺(即臺灣銀行臺 南分行、東門郵局、南門路郵局)亦係交予證人陳銘芳持 有,且因被繼承人陳資涵與證人陳銘芳為感情很好之姐妹 ,而經常委託證人陳銘芳為其處理個人帳戶之事,則被繼 承人陳資涵究係單純將其帳戶借予證人陳銘芳使用,抑或 委託證人陳銘芳代其投資理財,尚無法逕論,自無從以證 人陳銘芳持有被繼承人陳資涵所有帳戶存摺及唯一印鑑即 得認定被繼承人陳資涵於臺灣銀行臺南分行、東門郵局、 南門路郵局以外之帳戶內款項均係證人陳銘芳個人之資金 所存入;且若被繼承人陳資涵係單純出借名義,並於開立 帳戶後即將存摺、印鑑交予證人陳銘芳使用,又豈會未將 其個人使用之薪資或退休金帳戶印鑑,與借予證人陳銘芳 使用之帳戶印鑑分開,反而全部使用同一印鑑章並交證人 陳銘芳持有。
3、再觀諸證人陳銘芳證稱:「(問:被繼承人的喪葬費用為 何?)41萬4千多元。(問:喪葬費如何支出?)都是我 隨著各項支出分別支付。是我從被繼承人帳戶提領支付。 (問:從何帳戶提領?)東門郵局提領49萬元、南門郵局
優惠存款戶提領49萬元、臺灣銀行臺南分行綜合存款戶提 領49萬元。另外以提款卡提領東門郵局15萬元、15萬元。 (問:為何提領金額超出喪葬費用?)被繼承人生前有交 代我辦理贈與被告二人各110萬元。(問:上開提領的時 間是否在被繼承人死亡後?)都是被繼承人死亡之前(10 6年3月3日及106年3月4日)提領。因為我看被繼承人生病 很嚴重,我很擔心需要用錢,所以先提領出來,放在我這 邊。(問:被繼承人名下第三信用合作社在106年3月3日 有提領現金49萬元是何人提領?)是我去提領,那是我的 錢,平常就是我在用。我怕變成被繼承人的遺產,所以趕 快去領。(問:被繼承人名下臺南市第三信用合作社106 年3月16日有支出現金48萬元是何人提領?)被告施貴云 提領。是被告施貴云跟我拿存摺印章去領,領完後他有跟 我說他有去領錢。因為被告施貴云說怕原告之後不給他們 生活費,還有因為被繼承人死亡後,被告施貴云想領出來 當被告二人的生活費。(問:被繼承人名下安泰銀行臺南 分行在106年3月3日有轉帳110萬元是何人辦理?)是我辦 理,轉給被告施辰翰,因為被繼承人的四本帳戶只有一本 臺灣銀行臺南分行優惠存款帳戶有超過110萬元,所以臺 灣銀行臺南分行就直接轉給被告施貴云。其他帳戶都不足 110萬元,所以由我借被繼承人名下的安泰銀行帳戶轉給 被告施辰翰,後續再從被繼承人的臺灣銀行臺南分行綜合 存款戶、東門郵局、南門郵局帳戶領現金出來還我。(問 :何時從被繼承人臺灣銀行臺南分行、東門郵局、南門郵 局提領現金還證人?)106年3月3日,是我去提領。(問 :106年3月3日從被繼承人名下安泰商業銀行另提現金40 萬元是何人辦理?)是我提領。因為是我的錢」等語以觀 (見同前筆錄),證人陳銘芳雖稱被繼承人陳資涵之喪葬 費41萬4千餘元係其自被繼承人陳資涵東門郵局、南門路 郵局、臺灣銀行臺南分行帳戶提領,並隨各項支出分別支 付等語,惟核其自被繼承人陳資涵前開郵局、銀行提領之 款項(49萬元、49萬元、49萬元、15萬元、15萬元)實已 遠超過喪葬費之金額,且均係在被繼承人陳資涵生前之10 6年3月3日、106年3月4日即提領,實難認係隨喪葬費之支 出而提領支用。證人陳銘芳雖又改稱係因被繼承人陳資涵 生前有交代伊辦理贈與被告2人各110萬元,伊才提領超過 喪葬費之金額等語,惟此亦與其證稱係因看被繼承人陳資 涵生病很嚴重,擔心需要用錢,才在被繼承人陳資涵生前 先提領前開款項,放在伊那邊等語之情節不符,是證人陳 銘芳所述實已前後不一,是否可信,並非無疑;再參諸證
人陳銘芳所稱被繼承人陳資涵借予證人使用之安泰銀行臺 南分行,曾於106年3月3日由證人辦理轉帳110萬元予被告 施辰翰,及證人陳銘芳所稱被繼承人陳資涵借予證人使用 之臺南第三信用合作社帳戶,亦曾於被繼承人陳資涵死亡 後之106年3月16日,由證人交存摺印章予被告施貴云提領 48萬元作為被告2人之生活費等情以觀,倘前開安泰銀行 臺南分行、臺南第三信用合作社之帳戶係被繼承人陳資涵 單純出借名義予證人陳銘芳使用,被繼承人陳資涵對存款 無管理、處分之權,則證人陳銘芳又豈會在其所稱被繼承 人陳資涵個人使用之臺灣銀行臺南分行、東門郵局、南門 路郵局尚有存款(如附表二編號3、4、5、6)之情形下, 反將證人陳銘芳借用被繼承人陳資涵帳戶內屬證人所有之 款項交由被告施貴云提領或由證人自行轉帳予被告施辰翰 之理?證人陳銘芳雖又證稱係因被繼承人陳資涵生前交代 伊辦理贈與被告2人各100萬元,而被繼承人陳資涵於臺灣 銀行臺南分行、東門郵局、南門路郵局只有臺灣銀行臺南 分行優惠存款帳戶存款超過110萬元,故直接轉給被告施 貴云110萬元,另110萬元則由伊所借安泰銀行帳戶轉給被 告施辰翰110萬元,後續再從被繼承人陳資涵臺灣銀行臺 南分行、東門郵局、南門郵局提領現金還伊等語,惟證人 陳銘芳就其所述被繼承人陳資涵生前曾交代要贈與被告2 人各110萬元部分,並未詳述時間及經過,是否得予逕採 ,已非無疑,且核諸被繼承人陳資涵於臺灣銀行臺南分行 之存款於106年3月3日匯予被告施貴云110萬元後,尚有定 存、活存計1,65萬餘元(見附表二編號3、4),並無證人 陳銘芳所述存款不足以另匯被告施辰翰110萬元之情事, 且證人陳銘芳於被繼承人陳資涵生前之106年3月3日及106 年3月4日自東門郵局、南門路郵局、臺灣銀行臺南分行先 行提領之款項共計177萬元(即49萬元、49萬元、49萬元 、15萬元、15萬元),扣除喪葬費41萬4千餘元後,尚有1 35萬餘元由證人陳銘芳所保管,亦足以支付其所稱被繼承 人陳資涵贈與被告施辰翰110萬元之款項,實無必要再由 證人陳銘芳所稱其借用被繼承人陳資涵帳戶內屬證人所有 之款項借支之必要,是證人陳銘芳證稱被繼承人陳資涵名 下之帳戶除臺灣銀行臺南分行、東門郵局、南門路郵局外 ,其餘均係被繼承人陳資涵借予證人陳銘芳使用等語,難 以憑採。
4、是以,被告辯稱被繼承人陳資涵名下帳戶僅臺灣銀行臺南 分行、東門郵局、南門路郵局係被繼承人陳資涵個人使用 ,其餘為證人陳銘芳所借用,非被繼承人陳資涵之遺產云
云,不足採信。
(四)綜上所述,原告與被繼承人陳資涵於106年3月4日之剩餘 財產差額計算如下:
1、原告之婚後剩餘財產為5,533,234元(如附表一)。 2、被繼承人陳資涵之婚後剩餘財產為20,022,350元(如附表 二)。
3、原告與被繼承人陳資涵剩餘財產差額為14,489,116元,原 告依民法第1030條之1得向被告行使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 求權之金額為7,244,558元(14,489,116元×1/2=7,244, 558),惟原告僅請求其中之7,241,473元。(五)從而,原告請求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陳資涵遺產範圍內連 帶給付原告7,241,473元,及自107年3月15日民事準備書 四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7年3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六)又本件原告勝訴部分,經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 行,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許之,並依職權酌定被告供相 當擔保金額後得免為假執行。
四、本件判決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於 判決結果無影響,爰不予一一論列,併此敘明。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78 條、第85條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5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林育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賴佳柔
附表一:
┌──┬─────────────┬───────────┐
│編號│原告婚後剩餘財產 │ 備 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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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華南銀行臺南分行存款: │ │
│ │3,609,362元 │ │
├──┼─────────────┼───────────┤
│ 2 │元大銀行府城分行存款: │ │
│ │1,674,872元 │ │
├──┼─────────────┼───────────┤
│ 3 │鼎元20,000股: │以收盤價12.45元計算 │
│ │249,000元 │ │
├──┼─────────────┼───────────┤
│總計│5,533,234元 │ │
└──┴─────────────┴───────────┘
附表二:
┌──┬─────────────┬───────────┐
│編號│被繼承人陳資涵婚後剩餘財產│ 備 註 │
├──┼─────────────┼───────────┤
│ 1 │臺灣銀行南都分行存款: │ │
│ │288元 │ │
├──┼─────────────┼───────────┤
│ 2 │臺灣銀行南都分行美金存款 │以匯率30.975計算(小數│
│ │101.56元:3,146元 │點以下四捨五入) │
├──┼─────────────┼───────────┤
│ 3 │臺灣銀行臺南分行優惠儲蓄存│即存款582,577元、定存 │
│ │款:892,577元 │150,000元、160,000元 │
├──┼─────────────┼───────────┤
│ 4 │臺灣銀行台南分行綜合存款:│即存款73,003元、定存 │
│ │764,403元 │691,400元 │
├──┼─────────────┼───────────┤
│ 5 │臺南東門郵局存款:77,300元│ │
├──┼─────────────┼───────────┤
│ 6 │臺南南門路郵局存款: │ │
│ │175,702元 │ │
├──┼─────────────┼───────────┤
│ 7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存款:11元│ │
├──┼─────────────┼───────────┤
│ 8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美金存款 │以匯率30.975計算(小數│
│ │37.98元:1,176元 │點以下四捨五入) │
├──┼─────────────┼───────────┤
│ 9 │臺南第三信用合作社存款: │ │
│ │300,000元 │ │
├──┼─────────────┼───────────┤
│10 │臺南第三信用合作社存款 │ │
│ │459,161元 │ │
├──┼─────────────┼───────────┤
│11 │安泰銀行臺南分行存款: │ │
│ │65,298元 │ │
├──┼─────────────┼───────────┤
│12 │安泰銀行外匯綜合存款: │ │
│ │221,127元 │ │
├──┼─────────────┼───────────┤
│13 │元大銀行府城分行存款: │ │
│ │16,532元 │ │
├──┼─────────────┼───────────┤
│14 │元大銀行府城分行南非幣存款│以匯率2.32計算(小數點│
│ │17,745.08元:41,169元 │以下四捨五入) │
├──┼─────────────┼───────────┤
│15 │元大銀行府城分行美金存款 │以匯率30.975計算(小數│
│ │6626.92元:205,269元 │點以下四捨五入) │
├──┼─────────────┼───────────┤
│16 │元大銀行府城分行歐元存款 │以匯率32.42計算(小數 │
│ │6,613.09元:214,396元 │點以下四捨五入) │
├──┼─────────────┼───────────┤
│17 │元大銀行府城分行人民幣存款│以匯率4.468計算(小數 │
│ │61,984.52元:276,947元 │點以下四捨五入) │
├──┼─────────────┼───────────┤
│18 │兆豐銀行存款:96,321元 │ │
├──┼─────────────┼───────────┤
│19 │兆豐銀行存款:10,444元 │ │
├──┼─────────────┼───────────┤
│20 │陽信商業銀行存款:6,877元 │ │
├──┼─────────────┼───────────┤
│21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存款:80元│ │
├──┼─────────────┼───────────┤
│22 │星展銀行存款:7,478元 │ │
├──┼─────────────┼───────────┤
│23 │中國信託銀行存款:54元 │ │
├──┼─────────────┼───────────┤
│24 │萬泰銀行存款:5,111元 │ │
├──┼─────────────┼───────────┤
│25 │臺南市第一信用合作社存款:│ │
│ │74元 │ │
├──┼─────────────┼───────────┤
│26 │泛亞銀行存款:7,479元 │ │
├──┼─────────────┼───────────┤
│27 │臺灣銀行信託部富/坦拉丁美 │ │
│ │洲權價值:50,351元 │ │
├──┼─────────────┼───────────┤
│28 │臺灣銀行信託部霸菱東歐基金│ │
│ │除權價值:48,983元 │ │
├──┼─────────────┼───────────┤
│29 │臺灣銀行信託部貝萊德中國基│ │
│ │金美元價值:73,603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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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臺灣銀行信託部聯博亞洲 │ │
│ │股票A美不配基金價值: │ │
│ │67,206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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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元大銀行安聯全球綠能趨勢基│ │
│ │金價值:121,087元 │ │
├──┼─────────────┼───────────┤
│32 │元大銀行摩根東方基金價值(│以匯率30.975計算 │
│ │6,956.02美金):215,463元 │(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
│33 │元大銀行富達亞洲聚焦基金價│以匯率30.975計算 │
│ │值(6,018.95美金): │(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 │186,437元 │ │
├──┼─────────────┼───────────┤
│34 │元大銀行富蘭克林坦伯頓開發│以匯率30.975計算 │
│ │中基金價值(8,087.16美金)│(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 │:250,500元 │ │
├──┼─────────────┼───────────┤
│35 │元大銀行NB高收益債月配南非│以匯率2.32計算 │
│ │基金價值(43,740.44南非幣 │(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 │):101,478元 │ │
├──┼─────────────┼───────────┤
│36 │安泰銀行法巴俄羅斯基金價值│ │
│ │:147,533元 │ │
├──┼─────────────┼───────────┤
│37 │安泰銀行瑞銀中國基金價值:│兩造不爭執 │
│ │243.22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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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兆豐銀行霸菱東歐美基金價值│ │
│ │:44,863元 │ │
├──┼─────────────┼───────────┤
│39 │兆豐銀行貝新興歐洲基金價值│ │
│ │:186,157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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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臺南第三信用合作社股金價值│ │
│ │:33,000元 │ │
├──┼─────────────┼───────────┤
│41 │元大高股息1,000股:24,470 │以收盤價24.47元計算 │
│ │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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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台泥2,194股:83,372元 │以收盤價38元計算 │
├──┼─────────────┼───────────┤
│43 │亞泥1,124股:34,675元 │以收盤價30.85元計算 │
│ │ │(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
│44 │幸福10,000股:100,500元 │以收盤價10.05元計算 │
├──┼─────────────┼───────────┤
│45 │味王5,461股:130,791元 │以收盤價23.95元計算 │
│ │ │(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
│46 │嘉新食化2,735股:0元 │查無股價 │
├──┼─────────────┼───────────┤
│47 │統一10,499股:591,094元 │以收盤價56.3元計算 │
│ │ │(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
│48 │南亞4,040股:286,436元 │以收盤價70.9元計算 │
├──┼─────────────┼───────────┤
│49 │台聚2,068股:34,225元 │以收盤價16.55元計算 │
│ │ │(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
│50 │亞聚3,855股:71,510元 │以收盤價18.55元計算 │
│ │ │(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
│51 │聯成3,059股:41,602元 │以收盤價13.6元計算 │
│ │ │(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
│52 │中紡2,371股:0元 │查無股價 │
├──┼─────────────┼───────────┤
│53 │新纖5,519股:55,466元 │以收盤價10.05元計算 │
│ │ │(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
│54 │嘉新畜產1,540股:0元 │查無股價 │
├──┼─────────────┼───────────┤
│55 │宏遠1,000股:17,100元 │以收盤價17.1元計算 │
├──┼─────────────┼───────────┤
│56 │中砂2,000股:153,800元 │以收盤價76.9元計算 │
├──┼─────────────┼───────────┤
│57 │太電7,792股:0元 │查無股價 │
├──┼─────────────┼───────────┤
│58 │長興8,036股:264,384元 │以收盤價32.9元計算 │
│ │ │(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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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中纖8,378股:75,402元 │以收盤價9元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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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南港2,000股:61,000元 │以收盤價30.5元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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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聯電7,000股:85,050元 │以收盤價12.15元計算 │
├──┼─────────────┼───────────┤
│62 │日月光9,053股:342,203元 │以收盤價37.8元計算 │
│ │ │(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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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台積電4,000股:736,000元 │以收盤價184元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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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佳世達2,201股:34,996元 │以收盤價15.9元計算 │
│ │ │(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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