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804號
原 告 東設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家銘
上列原告與被告進兆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曾
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210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1,790元,扣除前繳
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21,29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秀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盧昱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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