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16號
原 告 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春臺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祺峰、顏**、臺南市鹽水區農會間請求確認
抵押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被告顏**之姓名、年籍資料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應完整),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 居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再按起訴 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 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 項第6款亦已明訂。
二、查原告將顏**列為被告提起本件訴訟,卻未載明該被告之 姓名及年籍資料,則原告起訴實有不合程式之情形,惟非不 可補正,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期命 原告補正如主文所示,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秀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盧昱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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