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411號
TNDV,107,補,411,20180606,1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411號
原   告 陞豊造船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國恩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陳秀榛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4,222,00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2,87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周素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康紀媛

1/1頁


參考資料
陞豊造船工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