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411號
原 告 陞豊造船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國恩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陳秀榛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4,222,00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2,87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周素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康紀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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