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403號
原 告 王德守
王碧桃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隆杰、王剴暐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即請求法院判決被告應給付之金額或內容),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 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 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第6 款定 有明文。又起訴,應以訴狀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同法 第244 條第1 項第3 款亦有明文。所稱「應受判決事項之聲 明」乃請求判決之結論,亦係請求法院應為如何判決之聲明 ,所表明訴之聲明,必須明確特定、具體合法,始謂已表明 訴之聲明。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狀未記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有起訴 不合程式之情形,依前開說明,原告之起訴為不合法,爰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潘明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湯正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