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360號
原 告 吳明學
史竣鎧
楊可婕
陳溥樑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榮財、陳榮發、陳榮進間請求拆除圍籬回復原
狀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陳明請求被告拆除臺南
市○○區○○○段000 地號土地上之私設圍籬面積,致本院無法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陳報
上開土地遭占用之面積,並依民國107 年1 月公告土地現值計算
其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
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淑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張豐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