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回復原狀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7年度,360號
TNDV,107,補,360,201806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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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360號
原   告 吳明學
      史竣鎧
      楊可婕
      陳溥樑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榮財陳榮發陳榮進間請求拆除圍籬回復原
狀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陳明請求被告拆除臺南
市○○區○○○段000 地號土地上之私設圍籬面積,致本院無法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陳報
上開土地遭占用之面積,並依民國107 年1 月公告土地現值計算
其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
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淑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張豐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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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